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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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预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结算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
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三条工程预结算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各方应当依
法履行工程预结算管理职责,确保工程预结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预结算编制
第五条工程预结算编制应依据项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进行。

第六条工程预结算编制应采用国家规定的计价方法、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严格
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第七条工程预结算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各种因素,包括地质条件、气候
条件、施工条件等,确保预结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工程预结算编制完成后,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造价咨询单位
进行审核。

三、预结算审核
第九条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具备专业的审核人员,对工程预结算
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审核。

第十条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对工程预结算的价格、
工程量、费用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对审核意见中的问
题进行核实和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预结算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预结算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预结算报送给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进行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预结算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批结果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预结算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当严格按照工程预结算进行施工、监理和结算。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预结算,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预结算,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预结算,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六、预结算变更
第十九条工程预结算变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工程预结算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原因和变更内容。

第二十一条工程预结算变更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结果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预结算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各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工程预结算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八、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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