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面积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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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面积分摊原则
①公用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共有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共有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②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共有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

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③公用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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