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测设计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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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设计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范本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设计院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益,保障设计院经济、合法性、公正、透明的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设计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设计院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设计院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设计院各个方面的审计,评估设计院的风险和内部控制情况,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以促进设计院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审计权
第四条审计人员对所有设计院内部活动和资源拥有审计权,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提供与审计相关的各类资料和文件。

第五条审计人员有权进入设计院各部门进行实地审计,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业务流程,以及内部控制的效力。

第六条设计院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所需的协助和支持。

第三章审计方式
第七条审计可以以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临时审计等形式进行。

具体的审计项目由审计机构和设计院领导共同确定。

第八条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采取文件复核、数据分析、业务流程跟踪、内部控制检查、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审计。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方法进行审计工作,并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和报告。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过程中得到的任何设计院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保密,严禁泄露给任何非审计人员。

第四章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及时向设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的范围、目标、方法、结果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审计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对设计院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客观评价,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设计院接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和整改方案。

第十四条设计院应及时向审计机构反馈审计报告的整改情况,以便审计机构进行后续的跟踪审计。

第五章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设计院所有工作人员在参与审计工作时,都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严禁将审计相关的信息泄露给任何非审计人员。

第十六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设计院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

第十七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保密制度,保护设计院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设计院领导对审计工作拥有监督和检查职权,应当密切关注审计工作的进度和结果,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设计院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设计院可以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适当修订和补充。

修订和补充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要求。

以上为《设计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范本,供参考使用。

具体的制度内容和要求,还需根据设计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确定,并与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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