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租招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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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租招投标管理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招租、招投标管理,以及外部向单位招租、招投标管理。
第三条招租招投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招租、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
第四条招租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招租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加强监督,确保招租招投标的公正透明。
第二章招租管理
第五条单位进行招租时,应当通过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开招租。
第六条招租公告应当包括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要求、条件,招租流程、截止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招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租房者进行资质审查,确保租房者的合法资格。
第八条招租管理机构应当保障租房者的知情权,向租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
第九条招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确保双方权益。
第十条招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金调整机制,根据市场行情公平合理调整租金。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进行招投标时,应当制定招投标文件,并通过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招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范围、要求、条件,招标流程、截止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确保投标人的合法资格。
第十四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公开招标信息,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信息。
第十五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确保中标方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确保中标方按照合同履行相关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招租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招租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招租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招租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招租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诚信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招租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招租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招租招投标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招租招投标管理制度,导致损失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规泄露招租招投标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三条招租招投标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招租招投标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