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庆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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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庆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延政办发[2018]37号
【发布部门】801033702
【发布日期】2018.06.25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庆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8〕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经2018年6月11日第6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延庆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延庆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北京市审计条例》、《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投资基金、债券资金等作为投资来源的项目。
(二)部分使用财政资金,且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三)区政府购买服务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实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业主单位等)为主要审计对象。
同时,可以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评估、咨询服务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一)审计机关根据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情况,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对以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