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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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2.16
•【字号】渝府发[2005]122号
•【施行日期】2005.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
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通知
(渝府发[2005]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预防腐败,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渝委发〔2005〕23号)规定,现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有物权(含本市各级部门罚没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转让,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应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公开交易。
二、以上国有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后,其交易事宜比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办理。
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另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