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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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依法管理,强化责任;
(三)分类分级,动态管控;
(四)全员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风险辨识与评估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包括:
(一)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源;
(二)可能引发事故的设备、设施、工艺、物料、环境等因素;
(三)作业场所、人员、时间、空间等方面的风险。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科学、客观、公正;
(二)充分考虑各类风险因素;
(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预防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风险:
(一)技术措施: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人员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环境措施:改善作业场所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对高风险作业实施严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有关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