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行政执法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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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行政执法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企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全国煤矿企业进行的行
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煤矿安全生
产形势稳定。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其派出机构是煤矿企业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负责
对全国煤矿企业进行行政执法。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
(二)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对煤矿企业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煤矿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五)指导和监督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六条行政执法程序分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执行、督促整改、结案等
六个阶段。
第七条立案:行政执法机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并进行调查。
第八条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
第九条处理决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执行: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确保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督促整改: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进行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二条结案:行政执法机构对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第四章行政执法措施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构在进行行政执法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煤矿企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进入煤矿企业进行检查、调查;
(三)对煤矿企业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五)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四)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二)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案件;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四)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