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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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设施包括电网、变电站、配电站、输电线路、变电设备等电力系统和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应当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坚持综合治理原则,采取预防、监测、防护、应急等措施,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电力设施保护机构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保护技术和设备,并建立健全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制定电力设施保护预案,明确各项保护工作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视程度。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包括物理防护、技术防护和管理控制等方面。

第十一条物理防护措施主要包括设立围墙、安装防护门窗、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

第十二条技术防护措施主要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等。

第十三条管理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实施巡检、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异常情况等。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根据电力设施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具体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由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由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按照预案,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建、拆除等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由电力设施保护机构负责,应当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和技能,并依法履行保护责任。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和检查包括定期巡检、不定期检查、问题整改等。

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建立电力设施的信息台账,做好电力设施的记录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设施保护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五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开展电力设施的保护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六条电力设施的保护教育和培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教育和培训方案。

第六章电力设施的保护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对于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电力设施的损坏、事故的,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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