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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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珠府办[2013]26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4
【实施日期】2013.07.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珠府办〔2013〕2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1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每月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市属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区属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补贴,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其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就业。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的岗位补贴(财政安排补助或通过财政经费购买服务的不再享受岗位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所需资金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鼓励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就业。
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成功介绍各地高校毕业生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或者成功介绍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与本市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并实际履行劳务派遣合同满3个月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成功介绍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或介绍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三高一特”重点企业就业的,每人补贴400元;介绍高校毕业生到其他企业就业的,每人补贴200元。
所需资金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1次。
(四)鼓励灵活就业。
毕业2年以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
登记备案,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执行的缴费工资下限为基数,按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之和,补贴60%。
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加强就业援助和就业帮扶。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在珠高校毕业生经高校给予重点就业帮扶后(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应聘机会),截至毕业年度5月1日仍未实现就业的(升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