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公司入厂煤质量检测监督暨争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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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公司入厂煤质量检测监督
暨争议处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入厂煤质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煤质检测争议处理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热电公司入厂煤“采、制、化”和争议处理工作。

3 规定和程序
3.1 煤质检测的基本要求
3.1.1 认真落实公司有关燃料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入厂煤煤质检测的管理办法,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

3.1.2“采、制、化”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杜绝随意性。

3.1.3 设计合理的燃料采制化专门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采、制、化”人员,完善、细致、合理的“采、制、化”操作程序。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人员分工合理,操作规范有序,约束机制健全,流程运转高效。

3.1.4 加强“采、制、化”队伍建设,重视“采、制、化”人才的开发与使用,不断提高“采、制、化”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1.5 加强“采、制、化”人员政治素质培养,强化廉洁为公、拒腐防变思想教育,树立“规范经营,廉洁从业”新形象。

3.1.6 严格执行《保密法》,妥善保管采集的样品、有关记录和化验数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内部机密和商业信息。

3.2煤质检测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3.2.1 建立健全入厂煤验收管理制度,所有入厂煤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检斤检质率100%。

3.2.2 建立和完善“采、制、化”管理制度,加强对“采、制、化”工作的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样本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入厂煤“采、制、化”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车板交货必须车车取样,车车化验。

3.2.3 入厂煤车板采制样:由采制样人员、煤检专职负责,驻厂员、稽核人员全程监督,采样完毕共同签名备查。

稽核部要做好入厂煤、入炉煤采制化的监督工作,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采制化过程进行抽检,原则上对每个煤种都要抽检1-2次,并做好记录。

3.2.4 入厂煤的煤样取送:每次所采煤样必须进行密封、编号后由专人负责,全程监督送交化验室。

一旦发现煤样不符,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煤质化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化验数据必须准确,如果发现质量不符,应及时通知供应部,以便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质量索赔。

3.2.5煤样制备:采样结束,制成标准煤样后,一般分成二份:存查样和试验样;进行联合采样的要分成三份:煤检、供应商各执一份;另一份贴好标签后共同锁入存查柜,以便复检。

存查样实行分户留样,每一供应商的来煤留样实行一柜制。

联合采样的供需双方共同留存,各持一把锁,复检时共同打开提取存查样。

3.2.6 留样瓶上的密封标签应注明:日期、编号、留样人。

3.2.7 化学班和检斤取样必须在24小时内,将煤样化验数据和煤样编号上报生产安监部,生产安监部及时汇总后上报供应部,以便将煤质检测信息及时反馈给供应商。

3.2.8供应部在接到生产安监部化验数据通知后,必须及时通知供应商,并主动询问供应商对该批煤的化验数据是否有异议。

3.3 争议处理
3.3.1 争议提出的原则
3.3.1.1 供应商提出对化验报告有异议的,必须在接到供应部煤质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并通知供应部重新取样或留存样复检。

3.3.1.2 化验结果双方争议较大。

3.3.2 供应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驻矿员,停止对该批煤的调运。

3.3.3 要求重新采制样,供应商在本地的必须在4小时、外地的24小时内及时赶到公司进行联合复采制,凡超出规定时间的供应商不予复采。

3.3.4如果供应商要求进行第三方检测,检测单位必须是具有资质的煤炭检测单位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发生的检测费、交通费、化验费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3.3.5 对于该批煤质的最终质量数据,均以此次检测数据为准,并作为最后商务结算依据。

3.3.6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异议方可申请法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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