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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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0.07.26
•【字号】湘环发[2010]70号
•【施行日期】2010.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
的通知
(湘环发〔2010〕70号)
各市州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我省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医疗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发生,确保我省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和处置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经研究决定:
一、全省医疗废物产生量大,处置现状令人堪忧,鉴于我省大部分市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已建成运行,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决定在全省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专项行动。
二、市州、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及规范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环保局
必须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当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完善的行动方案、长期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是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将纳入市州、县的绩效考核之中。
环保部门与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共享制度,共同推进我省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
三、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以市州行政区域为规划单元建设,各市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为辖区唯一特许经营单位。
已经建成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尽快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的处置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各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当地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确保本地区的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四、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长沙、衡阳和湘潭三市的医疗废物在本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成投产前采取异地集中处置,由三市周边已经建成的合法处置单位代理处置。
“长沙瀚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责长沙市的医疗废物的收集,交由“益阳市特许经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常德市安邦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和“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等三家代理处置;“湖南衡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衡阳市的医疗废物的收集,交“优艺环保科技(郴州)有限公司”代理处置;“湘潭市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负责湘潭市的医疗废物的收集,交“株洲市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代理处置。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代理处置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经环保厅审核批准后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废物的转移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异地代理处置医疗废物的决定。
五、市州、县城区医疗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之中。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此项工作的监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
责任承担城区诊所的医疗废物的收集与处置工作。
六、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边远农村卫生院所,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今年是我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之年。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将在今年开展全省范围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综合整治行动,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分类、暂存和去向及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转移和处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
从严处罚违规处理、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收集和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