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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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管理办法
按照《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选煤厂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以及矿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保证我矿机电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做好预防性计划检修、系统组织和预知维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机电设备停产检修(月检)工作,应安排日常不能检修的或检修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和工程以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校(检)验和整定。

我矿的停产检修的时间,原则上为每月的29日一天24小时,特殊情况根据矿安排的时间进行。

二、停产检修计划的编制和要求
各单位停产检修计划,由单位领导审查签字批准后,于当月20日前报机电部。

各单位在编制停产检修计划时,要由单位领导组织本单位班子成员、技术人员、班组长、业务骨干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停产检修计划会,集体确定本单位的停产检修项目。

机电部将各单位检修计划平衡汇总后,于23日前,组织有关矿领导、调度室、安全部、通防科、技术科、各检修单位机电负责人等召开停产检修平衡会,对各单位检修项目进行统一安排。

矿停产检修平衡会议确定的项目为最终实施项目,最终实施项目确定后机电部应根据检修项目内容及季节特点,编写“停产检修安全技术总则”、“停产检修配档表”:明确停电、停水、停压风等相互
时间关系,避免检修发生冲突和影响;明确标注主副井停钩时间和影响原煤生产、装运车辆的时间。

机电部于24日前将检修计划下发到各区队和有关科室,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计划下发后各检修单位的检修项目如有增加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及机电矿长批准并按程序审批后交机电部,由机电部整理补充下发增补计划后方可组织检修。

停产检修计划的内容及装订顺序为:停产检修封页、停产检修安全技术总则、停产检修项目及重点项目汇总表(表一、表二)、停产检修配档表(表三)、停产检修计划表(表四)。

停产检修计划用A3或A4幅面纸制作。

三、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每项检修项目都必须明确检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检修人员,并有明确的分工。

检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的工艺和要求组织检修,随时掌握检修进度情况。

需要更改施工工艺或要求时,必须征得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的同意,并办理补充措施,以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地按时保质完成。

重点项目应由单位、矿机电领导参加,在检修中加强调度工作,检查、监督检修质量、进度和安全,处理现场发生的特殊情况。

对专项检修工作、多次重复的检修工作,检修负责人和检修人员要相对固定,以促进专业化检修队伍的建设,保证专项检修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当月25日按“一工程一措施”的要求将检修施工措施(一式三份)报机电副总工,由机电副总工组织审批。

所有检修措施于27日前会审完,机电部、安全部、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

各单位在检修前一
至两天,向参加检修的人员传达检修计划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参加检修的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对重点检修项目、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变化的重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组织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检修,确保检修工作中设备和人身安全。

在检修前一天,由单位负责人、技术员、检修负责人负责到检修现场检查落实检修准备情况、措施学习考试情况。

提前做好材料、工具、配件的准备及其质量检验,特别是材质、配合尺寸、安装尺寸、技术性能参数的校对,重要部件还要有技术文件。

四、组织施工的有关要求
设备检修质量要求:遵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陈旧设备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要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得低于《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

检修中由矿值班领导和调度室负责调度工作,及时掌握检修进度和遇到的问题。

检修措施放在施工现场,并施工负责人要对实际检修进度进行写实。

检修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月检项目的,必须提前向调度机台申请施工延时,否则对施工负责人罚款100元。

已确定的检修项目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个别项目需要调整时,应经机电矿长批准,并向矿调度汇报。

不经批准,不得施工。

没有列入检修计划的设备,不得进行检修,特别是电气设备严禁借他人停电时间安排检修。

检修项目完成后,检修负责人要组织清理施工现场,恢复系统或设备使其具备运行条件。

检修负责人检查无误后组织空载或半载或满载的
试运行工作,并留好检修人员,加强监督检查,新安装的设备必须经至少四小时或根据设备说明书要求的时间进行试运行,经验收确定系统或设备运行正常,本次检修工作才为结束。

各工区要建立大型和重要设备的检修履历簿并在每次检修完成后2日内报机电部备案,对检修中消除的重大隐患和发现的重点问题记录到设备检修履历簿内,凡经发现漏报每次罚技术员或区队机电负责人200元。

五、考核与惩罚
对未经批准而不执行检修计划(或临时增减检修项目、增减检修内容)的单位,每项次罚单位负责人200元、检修负责人300元;对完不成任务无故拖延的单位,若未影响生产,每项罚检修负责人300元;若影响生产,按《关于矿井生产系统机电事故影响的管理办法》处罚。

对检修结束后应确保24小时内无故障,检修后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检修过的部位在一周内出现问题,经分析确属检修不认真造成的除按《关于矿井生产系统机电事故影响的管理办法》考核外,再酌情对单位负责人、检修负责人、检修责任人、包机人按责任加罚100~300元。

检修平衡会及现场落实会迟到罚款50元,无故缺席的罚款100元。

各单位检修计划、检修工作总结未能及时上报机电部的,每次罚单位主管和机电负责人各200元;检修措施上交不及时和会审后未传达落实到位,每次罚技术员200元。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错误指挥造成设备检修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者,分析追究责任。

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制造假象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每次月检结束后必须认真填写《月检修记录》(见附表二),每台设备的检修必须明确责任人,确保检修质量。

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管理办法(二)
下面是一份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管理办法的示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设备停产检修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的机电设备的停产检修工作。

第三条机电设备停产检修工作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机电设备停产检修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设备管理部门。

第五条机电设备停产检修应按计划进行,确保按时完成,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机电设备停产检修工作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加强安全管控,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七条机电设备停产检修应加强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停产检修的原则
第八条机电设备停产检修应遵循如下原则:
1. 安全第一,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经济合理,减少停产时间和损失;
3. 高效快捷,按计划完成检修任务;
4. 质量保证,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停产检修工作应编制详细的计划,包括停产时间、检修内容、人员安排等。

第十条停产检修前应进行设备停产准备工作,包括设备检查、故障排除、安全检查等。

第十一条机电设备停产检修期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检修工作,不得随意更换或修复设备部件。

第十二条停产检修结束后,应进行设备验收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机电设备停产检修工作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监督和检查应包括对设备停产计划的审核、设备检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设备验收和试运行的检查等。

第十五条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设备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对机电设备停产检修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单位,应进行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设备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后的修改和补充规定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并公开发布。

以上是一份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管理办法的简要示例,具体的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保障生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机电设备的停产检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机、泵、风机、锅炉等设备。

第三条停产检修的目的是对机电设备进行例行维护,预防故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正常工作。

第四条停产检修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维修跟踪、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五条停产检修必须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行维修。

第六条技术部门应对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进行技术指导,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管理应与公司的生产计划相协调,确保生产的连续性。

第八条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管理应遵循各项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停产检修计划的制定
第九条机电设备的停产检修计划应提前制定,并经生产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条停产检修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修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二)维修的时间段;
(三)维修的内容和标准;
(四)维修所需的人员和材料;
(五)维修完成后的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停产检修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设备运行时间、设备使用情况和设备预防维修的需要。

第十二条重要设备的停产检修计划应提前报备相关部门,并经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停产检修计划的执行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停产检修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停产检修前,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十六条停产检修时,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组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工作,并进行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对停产检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并记录下来以备参考。

第十八条维修人员在停产检修期间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维修工作,禁止违章操作和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停产检修期间,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维修进展情况的跟踪和监控,确保维修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二十条停产检修完成后,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停产检修前,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停产检修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备的停电、断气、断水等措施;
(二)设备的安全隔离和防护措施;
(三)维修人员的安全防护和操作规范;
(四)维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应提前向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三条停产检修期间,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控岗位,负责对维修现场的安全进行监控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停产检修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或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五章工作记录和总结
第二十五条停产检修期间,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详细的工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维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维修过程中的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维修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维修完成后的设备验收情况。

第二十六条停产检修完成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对维修过程进行总结,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对停产检修的效果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停产检修管理的制度和流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设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违反本办法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设备管理部门应负有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司内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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