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付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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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付款约定
一、预付款
第一条:甲方(业主)应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承包商)总合同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
该款项用于乙方采购初期施工材料及设备。
第二条:预付款支付后,乙方应立即开始施工准备工作,并在收到预付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和收据。
二、进度款
第三条:根据工程进度,乙方每月可向甲方申请一次进度款。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为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第四条:乙方需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详细的工程进度报告及相关支持文件给甲方审核。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确认无误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三、结算款
第五条: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提交最终结算报告,包括所有施工细节、材料使用情况及任何变更订单的详细信息。
第六条:甲方在收到最终结算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确认无异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结算款,即合同总额减去已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后的余额。
四、延迟支付罚金
第七条:如甲方未能按照上述条款及时支付任何款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金额千分之五的日罚金,直至款项全额支付完毕。
第八条: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