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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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监督管理,确保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使用和管理热水锅炉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1吨/小时,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1MPa,水蒸气温度小于等于120℃或其它工作介质温度小于等于115℃的热水锅炉。

第四条热水锅炉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监察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以使用。

第五条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应实行分类监察,实行不低于1次/年的例行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监察。

第六条监察机构应对热水锅炉的监察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七条热水锅炉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必要时应参加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二章安全技术监察
第八条安全技术监察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监察以下内容:
(一)热水锅炉的有效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锅炉房的布置与通风情况;
(三)热水锅炉的设计与制造情况;
(四)锅炉材料、焊接和连接质量;
(五)锅炉热工性能和热机械性能;
(六)锅炉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自动控制装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七)燃料供应设备的安全性和效率;
(八)锅炉水质管理情况;
(九)运行参数的监控和记录;
(十)锅炉的维护与维修情况。

第九条监察机构应组织监察人员对热水锅炉进行检测和测试,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十条监察机构应组织对安全技术监察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对违反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察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热水锅炉的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应建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传播和应用相关的安全技术监察信息。

第十四条对从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其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

第十五条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单位应加强内部质量监督,并接受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热水锅炉的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监察机构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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