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公共场所的定义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典关于公共场所的定义
根据中国民法典,公共场所的定义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该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范围和性质。

根据该法条,公共场所是指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允许社会公众进入的场所。

进一步解释该法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商业场所:如商店、超市、购物中心、市场等。

2.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游乐场、健身房、KTV等。

3.文化场所:如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

4.教育场所:如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

5.交通场所:如车站、机场、码头等。

6.医疗场所:如医院、诊所、药店等。

7.政府机构:如公共服务大厅、政府办公楼等。

总的来说,只要是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允许社会公众进入的场所,都可以被视为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对于社会公众开放,因此经营者或管理者有责任对其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