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公共场所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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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公共场所的定义
根据中国民法典,公共场所的定义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该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范围和性质。
根据该法条,公共场所是指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允许社会公众进入的场所。
进一步解释该法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商业场所:如商店、超市、购物中心、市场等。
2.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游乐场、健身房、KTV等。
3.文化场所:如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
4.教育场所:如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
5.交通场所:如车站、机场、码头等。
6.医疗场所:如医院、诊所、药店等。
7.政府机构:如公共服务大厅、政府办公楼等。
总的来说,只要是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允许社会公众进入的场所,都可以被视为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对于社会公众开放,因此经营者或管理者有责任对其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