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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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摘要:随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变化,对于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也比较复杂,国家连续出台了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以上文件及规定均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作了详细说明和补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人员和学员对此把握也比较模糊。

笔者根据上述规定,对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的文件规定进行梳理,以增加可操作性。

关键词:会计处理
一、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规定
(一)准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认证或申报抵扣的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in 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包括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还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后两项属于营业税范围,我们在此不做考虑。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明确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问题,那么销
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征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1.2009年10月11日,甲企业转让4月份购入的机器设备,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5000元,转让价81900元。

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销项税额=819000÷(1+17%)×17%=11900(元)借:固定资产清理 95000累计折旧 5000贷:固定资产 100000借:银行存款81900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0借:营业外支出25000贷:固定资产清理25000在此应该注意,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试点地区)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同样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N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具体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l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试点地区)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例2:某企业转让2008年以前购进的机器设备,原值2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转让价106000元,假定该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
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固定资产;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凡是原来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可以向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2012年第1号公告前已经征税的,不再调整;在此前未征税的,可按照简易办法申报缴税。

参考文献:
[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
[2]甄立敏.新编企业纳税实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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