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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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3.12.17
•【字号】甘建办[2003]391号
•【施行日期】200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
法》的通知
(甘建办〔2003〕391号2003年12月17日)现将《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关于依法行政、从严执政、加强管理和严格控制评比等活动的通知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党组关于切实加强对厅机关和直属站办、社团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的要求,促进全省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比、表彰活动的范围包括以下二类:
㈠省建设厅组织或省建设厅与其他委、办、厅、局联合主办的评比、表彰活动。
㈡全省建设系统或全行业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表彰活动,是指在完成某项任务、阶段性工作后,对全系统、全
行业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表彰。
第三条严格控制评比、表彰项目的设立,凡需在全省建设系统或全行业开展的评比、表彰项目,经厅办公室审定,报由厅常务会议审批。
第四条除与建设部对应的评比、表彰项目外,每项评比、表彰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
确需缩短时间的,应向厅办公室提交计划或书面报告。
在其计划或书面报告中,必须写明评比、表彰的名称、条件(标准)、数量、申报程序、奖励(奖品)和组织、领导等内容。
第五条经厅常务会审查批准设立的评比、表彰项目,需在下一年度开展的,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站办、社团组织应在当年十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的评比、表彰计划,经厅办公室初审,报厅常务会议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凡冠以全省建设系统的评奖、表彰(含厅直属站办、社团组织在全行业范围的评比、表彰),必须由主办(承办)评奖单位向厅办公室提交其评奖办法及相关文件,经办公室审查把关,报厅常务会研究决定。
厅直属站办、社团不得单独制定全省性的评比、表彰活动标准。
第七条凡经厅常务会议通过,厅直属站办、社团组织主办的评比、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可以采取下列表彰形式:
㈠通报表彰;
㈡颁发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
㈢颁发证书。
上述㈠、㈡、㈢项表彰,以省建设厅名义主办的由省建设厅发文,加盖厅印章;以社团名义主办的由社团发文,加盖社团印章。
第八条确定以省建设厅名义表彰的名单,须经厅常务会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在组织开展评比、表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厅办公室负责监督各类评奖程序,保证质量,保证本办法的实施,防止流于形
式。
第十条凡经批准以厅名义主办的评比、表彰活动,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擅自举办全省性、行业性评比、表彰活动的,要追究主办单位领导责任。
对借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谋利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执行。
凡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全省建设系统、全行业性的评比、表彰活动规定,一律废止。
第十三条凡与办法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任何评比、表彰,视为不合程序,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