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张氏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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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张氏总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海南省张氏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为“The Hainan Zhang Clan (GeneralAssoc iation)”。缩写:H Z C 。

第二条本会是由海南省张氏宗亲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优良传统,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架设宗亲联谊会桥梁,构建宗亲沟通平台,组织协调宗亲事务,发扬爱乡爱国精神,敦亲睦邻,团结凝聚宗亲的亲和力、向心力,同其它各姓氏宗亲一道,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共同创造美好幸福的生活家园。

第四条本会拥护并接受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社会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海秀中路凤凰新村独间写字楼。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职责范围:

(一)开展中国姓氏历史文化尤其是张氏历史文化的研究、传播,

进一步挖掘张氏文化内涵,做好编修海南省张氏统谱、张氏志、张氏名人录、张氏通讯录,为张氏宗亲提供文化教育服务。

(二)开展各方面信息交流、为宗亲提供各种信息服务。

(三)全权负责开展与海内外宗亲的联络,互访,参加各种宗亲文化活动。各市、县分会(支)或个人需要以本会名义组织对外宗亲组织联络活动的,须经本会同意,方能有效。

(四)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良传统。

(五)化解宗亲间的隔阂、纠纷、矛盾,敬宗睦族,共建和谐社会。

(六)募集资金,兴建《张氏世祖海南文化园》(宗祠),设立海南省张氏教育基金会,资助张氏子女完成学业。

(七)协助海南省张岳崧文化研究会开展各种学术研究等活动。

(八)开展孝敬祖宗,教化后人的有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海南省各市(县)、各宗支张氏宗亲分会;个人会员为张氏族人。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支持祖国统一;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必须是张氏族人,民族、宗教、信仰、籍贯、国籍不限;

(五)接受本会领导,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有益活动。人人都是志愿者,个个都有责任和义务,努力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向本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登记存档,通知生效,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与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团体会员一次性缴交人民币10000元,个人会员一次性缴交人民币100元。

(四)在各种活动中,如有意外事故发生,又纯属个人行为责任的,其经济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均由会员本人自己负责。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和违反本会章程,制造谣言、破坏他人声誉、恶意中伤、破坏团结的言论和行为,经多次教育无效,经

本会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并向全省宗亲通报。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组织机构由宗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和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若干人组成。

(一)宗长:由威望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组织指导能力较强且非常热心张氏宗亲事业的副厅级以上职务的宗亲担任。

(二)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由本族德高望重、阅历资深,事业心强且热心宗亲事业又有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含海外宗亲)(三)顾问:若干名,由关心宗亲事业,阅历资深,熟悉通晓张氏历史源考的人士担任。(含海外宗亲)。

(四)会长:1名,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热爱张氏宗族事业,社会威望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事业综合实力强大且又积极投入张氏宗亲事业的人士担任。其职责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召开;3、指导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正常工作;4、代表本会与各方联络、交往,合作或开展活动等;5、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的任免;6、审批本会的决定事项和重大财务收支;7、对张氏总会全面负责;

(五)执行会长:1名。直接对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做好全面工作。由善于统筹,组织能力较强又能舍得奉献的宗亲担任。在会长授权下,处理张氏总会的各项工作。

(六)副会长:若干名。由热爱宗族事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都较好,能胜任分管一方面工作,且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宗亲担任。主要职责是:1、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完成本会的各项工作。2、积极完成和妥善处理所分管的工作任务,协调指导各市县分会的各项工作。

(七)秘书长:由1名副会长兼任。全面主持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积极完成会长、执行会长所交待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理事:若干名。由热心宗族事业,在宗亲中有一定名望和工作能力的宗亲担任。理事的职责是:1、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2、组织完成本会的日常工作。3、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4、制定本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5、讨论通过本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负责本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起草和审议。

7、负责本会财务管理及审查监督,作好财务工作报告。

8、组织筹备召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九)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其职责是:监督本会的各项活动及其工作,全权检查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及时指出或纠正本会存在的问题,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

(十)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每年最少聚会一次;会长和理事人员每年至少聚会两次;研究和处理本会的有关事务。

第五章选举与任免

第十四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由本宗族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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