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升格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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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升格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11.07
•【字号】京银保监复〔2019〕904号
•【施行日期】2019.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升格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19〕904号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通州支行升格为北京通州分行的请示》(京中银报〔2019〕60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北京通州支行升格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简称为“中国银行北京通州分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自行撤销。
二、核准牛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核准吴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核准刘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核准李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核准丁轶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三、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原机构《金融许可证》及其他资料到我局换领新《金融许可证》,并凭新《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变更工作并向我局报告。
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变更,此批准文件失效。
此复
备注:上述分行业务范围由其上级行授权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总行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