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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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
合作协定
文章属性
•【缔约国】象牙海岸共和国
•【条约领域】科学技术
•【公布日期】1973.12.03
•【条约类别】协定
•【签订地点】瓦加杜古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2月3日
生效日期1973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

条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本贷款如在五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上沃尔特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和为支付项目实施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商品。

具体项目和当地费用的有关事宜,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上述贷款,将由上沃尔特政府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五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上沃尔特出口货物偿还。

每年
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五分之一。

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

第四条为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将按照工程进度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上沃尔特,提供必需的技术援助。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五条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沃尔特政府指定的银行另行商定。

第六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日在瓦加杜古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谢邦治约瑟夫·科农博
(签字)(签字)
M1839--010921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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