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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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
1.取土场(坑)的边坡、深度等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物等既有设施的安全。
2.取土场(坑)底部应平顺并设有排水设施,取土场(坑)边周围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宜设置夜间警示和反光标识。
3.地面横向坡度陡于1:10的区域,取土坑应设在路堤上侧。
4.取土坑与路基间的距离应满足路基边坡稳定的要求,取土坑与路基坡脚间的护坡道应平整密实,表面应设1%〜2%向外倾斜的横坡。
5.路堑开挖应采取保证边坡稳定的措施,边坡有防护要求的应开挖一级防护一级,且应自上而下开挖,不得掏底开挖、上下同时开挖、乱挖超挖。
开挖应按施工方案执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宜按规定监测土体稳定性。
(2)应采取临时排水措施。
(3)应及时排除地表水、清除不稳定孤石。
6.深挖路堑施工应及时施做临时排水设施。
边坡应严格按设计坡度开挖,并应监测边坡的稳定性。
7.填方作业区边缘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做好临时排水。
8.高填方路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堤预留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应及时施做边坡临时排水设施。
(3)作业区边缘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应进行位移监测。
9.靠近结构物处挖土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路基范围内暂时不能迁移的结构物应预留土台,并应设警示标志。
10.爆破作业前应设置警戒区。
11.石方开挖严禁采用碉室爆破。
12.近边坡部分宜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
13.深挖路堑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施做临时排水设施。
边坡应严格按设计坡度开挖,并应监测边坡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