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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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范文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测抽样工作,确保食品的安全与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的工作。

第三条食品检测抽样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抽样检测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确保抽样检测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食品检测抽样工作应依法保障食品经营者和食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

第二章任务与分工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及时制定年度食品检验抽样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按照抽样计划对相关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应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并遵循随机、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食品检验机构应明确抽样检测工作的责任分工,确保抽样检测工作有序进行。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执行抽样检测工作的计划,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建立食品检测抽样工作的档案,包括抽样计划、抽样任务分配、抽样过程记录等。

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样检测工作,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与考核。

第三章抽样过程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食品检测抽样工作,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在执行抽样任务前,应向被抽样单位说明抽样目的、方法和要求,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任务,选取适当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过程的记录,并保留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对抽样的食品进行标识,明确标记抽样地点、抽样时间、被抽样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章抽样检测

第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抽样样品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确保检测设备和仪器的准确性、精密性和可靠性,并定期进行校准和保养。

第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测结果的报告制度,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不合格样品进行处理。

第五章结果公示与反馈

第二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被抽样单位通报,并说明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建立食品抽样检测结果公示的制度,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沟通,及时向其报告食品检测抽样工作情况和检测结果,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在抽样检测工作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二)严重违反抽样检测规程和操作规范;

(三)抽样检测工作中泄露抽样信息或者滥用抽样权力等。

第二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在抽样检测工作中出现抽样失误、检测结果不准确等情况的,应及时纠正错误,并对其造成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失的,食品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对于故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食品检验机构应将其列入食品安全违法失信人员名单,并依法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本制度未尽事项,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本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所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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