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议文件-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讨论稿)201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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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
改建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考评和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项目的项目考评,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自评、申请、考评、公示、告知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九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的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项目考评。
第十一条项目考评主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并指导和监督项目开展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生效之日起即进入项目考评程序。
项目考评主体在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时同步制定考评规划。
项目考评主体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考评项目的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打分;对法律法规、地方管理规定执行不到位的实行扣分管理
项目考评主体的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整理归档监督检查记录,以及《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监督文书,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项目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组织专业承包等单位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牵头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等单位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
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自评机构应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
作目标,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和自评工作计划,有序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自评机构应按照实施方案和自评计划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项目考评主体要求开展项目考评自评工作,填写《项目自评机构月自评表》(附表1-1),编写自评报告,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工程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以及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项目进行综合检查评价,对建筑施工项目的月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阶段性项目检查考评表》(附表1-2),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自评工作进行监督审核,并在《项目自评机构月自评表》和《建筑施工企业阶段性项目检查考评表》等文件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下列项目自评材料,申请项目考评:(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表1-3);
(二)项目月自评情况和企业阶段性检查自评情况,以及
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申请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汇总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分情况,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附表1-4),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考评结果。
第十九条项目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等三个等级。
其中,评为“优良”等级的,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本年度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二十条项目评定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下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存在安全隐患,致使企业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被责令停止施工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六)存在安全隐患,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1次或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或者被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七)建筑施工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被列入项目考评主体建立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八)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或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及时对项目考评结果进行公示。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表1-5)。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说明不合格理由。
第二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所辖行政区域内项目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本省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考评结果,由项目所在设区市项目考评主体及时转送至企业注册同级企业考评主体。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鲁施工项目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送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二十三条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企业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企业考评。
安全生产许可生效之日起即进入企业考评程序。
第二十五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企业考评自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企业考评自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自评机构”),制定自评计划,有效开展企业考评自评工作。
第二十八条企业自评机构应自安全生产许可证生效之日起,每个年周期内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竣工项目考评结果和企业考评主体有关规定,开展企业考评自评工作,并于下一年周期首月20日内将上一年周期自评结果《企业自评机构年周期自评表》(附表2-1)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企业考评主体。
第二十九条企业考评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进行。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四个月内,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以及下列自评材料,申请企业考评: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表2-2);
(二)近三年企业每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包括:
1、三年以来企业安全标准化重点工作总结;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3、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操作、设备设施管理等标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5、企业对承建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控情况;
6、企业负责人对承建项目带班检查及整改情况。
(三)近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附《企业自评机构年周期自评表》);
(四)企业近三年所有完工项目清单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五)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六)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七)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查,留存复印件);
(八)企业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企业考评主体自收到企业考评申请材料,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汇总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评分情况,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表》(附表2-3),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考评结果。
第三十一条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等3个等级,其中优良等级的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三十二条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下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以及考评周期内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所承建已竣工项目考评不合格率超过10%的;
(三)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因安全生产隐患被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企业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及时对企业考评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告知书(附表2-4)。
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提交考评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未提交考评结果的,视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考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新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可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外埠驻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视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
第三十九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强化培训,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重新考核,培训不合格或逾期未参加强化培训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四十条为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调动
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积极性,在全省开展评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每年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成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通报表彰。
具体评定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中,应优先选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优异并取得省、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考评主体组织的考评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评工作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项目考评周期,是指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起至工程项目完工止。
企业考评的年周期,是指自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
起一年;近三年,是指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生效日至有效期届满日前四个月的时间段。
第四十五条本办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1、项目自评机构月自评表
1-2、建筑施工企业阶段性项目检查考评表
1-3、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1-4、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
1-5、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2-1、企业自评机构年周期自评表
2-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2-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
2-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附表1-1 编号:
项目自评机构月自评表(_年_月)
注:此表为项目自评机构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每月自查情况汇总,每月1次,应附JGJ59分项工程检查表
附表1-2 编号:建筑施工企业阶段性项目检查考评表
附表1-3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受理时间:
山东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申请表
申请项目:
申请单位:(盖章)
经办人:联系电话: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二、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等由考评机关填写,本表第一至第六部分由相关企业填写;
三、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应有空项,如没有填写的内容请填写“无”;
四、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加页,一律使用A4纸;
五、所需附件材料请按附件材料目录顺序用A4纸单独装订成册。
附件材料目录
一、项目自评工作计划;
二、项目每月自评的检查考评及整改资料;
三、项目监理下达的监理通知单及整改资料;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项目阶段性检查考评及整改资料;
五、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七、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工程基本情况
二、项目自评机构人员
三、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项目月自评,可另附页)
19
四、企业阶段性项目检查考评情况汇总表(企业阶段自评,可另附页)
20
六、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意见
注:本表一式两份:施工企业、项目考评机构各一份。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
山东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结果告知书
编号:鲁A建安标考XX﹝2015﹞XXXXX
:
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对你单位报送的:
1项目,在项目自评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考评。
经考评,该项目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现予以告知。
对考评结果若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不合格理由:(可增附页)
考评主体承办人(签章):
考评主体负责人(签章):
考评单位:(公章):
年月日
企业自评机构年周期自评表
(年月至年月,第年周期)
附表2-2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受理时间: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附件
近三年所有竣工项目清单及项目考评结果汇总表
30
附表2-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
附表2-4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结果告知书
编号:鲁A建安企业标考XX﹝2015﹞XXXXX
:
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在你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归集的考评有关材料,经考评,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现予以告知。
对考评结果若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以下为考评为不合格的文字格式)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
不合格理由:
考评主体承办人(签章):
考评主体负责人(签章):
考评单位:(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