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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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X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X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市、县(区)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
根据《X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事权界定划分的意见》,市、县(区)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且对县(市、区)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进行业务督导,县(市、区)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市级质量监督站的督导。

二、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内容
(一)开工前质量监督
1、批复项目质量监督申请
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法人应到各自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报《X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请书》和《X市(X县(市、区))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书》。

《X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请书》由质量监督机构(或项目质量监督站)监督员核查、项目负责人复核符合规定各自签字并盖质量监督站公章后由质量监督机构(或项目质量监督站)负责人签署《X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书》,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一切由项目法人负责。

2、审核项目划分
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按照水利部SL176-X《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和SSL631-~637-X,、SL638-~639-X(简称《新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该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并将项目划分方案报各自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部门审定。

(二)施工过程质量监督
市、县(市、区)级质监站对所受监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

市级质量监督站也要对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质量进行抽查。

主要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质量行为,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

1、对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对项目法人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质量检查体系的建立、落实和运行情况。

项目法人的质量管
理机构,配备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及人员数量和素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需要;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责任落实、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问题台账建立、整改措施和落实、变更审批等情况)、是否能够有效开展工作,使工程质量管理处于受控并得到提升。

(2)对勘测设计单位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设计文件是否完善、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2)设计现场服务体系是否落实,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常住工地,现场设计代表人员的资格和专业配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3)现场设计代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设计合同进行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及时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等各类验收。

(3)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监理部的人员专业是否配套,数量是否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及监理合同的约定。

总监、总监代表、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持证上岗。

监理人员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满足工程监理要求、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工序确定是否准确、旁站监理的程序、措施及职责是否完善。

3)现场监理质量控制是否到位,质量检测数量和频次是否符合要求;审核签发各类文件、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是否及时、完整、真实、规范。

(4)对施工企业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的资格及配备和到位情况。

人员变更及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施工单位是否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并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的制定是否符合工程建设需要。

3)主要专业工种上岗操作人员资格及配备和到位情况;合同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是否常住工地;质检人员是否熟悉各项质量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是否规范及时、资料是否齐全;施工档案资料签字是否符合要求。

4)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5)现场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若采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时,采用前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6)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7)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混凝土的检验试验以及
主要建筑材料存放情况;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是否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试验,检验是否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8)施工材料、设备是否建立台账;是否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等或按规定进行检验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计量器具的校验及混凝土、砂浆试件养护情况。

9)施工质量“三检制”是否做到了班组初检、队(处)复检、项目经理部专职质量机构终检。

10)工程验收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漏序检测现象,工序工程、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重要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和报验情况。

11)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项目、点数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质量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各项检测记录是否及时、安全、校对、审核各级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1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是否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样,所送质量检测单位是否具有水利行业资质。

13)是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是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是否通知建设、监理、设计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及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适时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及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对质量有异议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及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提出监督意见,必要时以水利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并抄送有关单位。

问题严重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完工工程质量监督
1、参加重要隐蔽工程、单位工程验收。

2、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3、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项目质量监督到位计划
为顺利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请项目法人在工程进行到以下阶段时,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以便安排质监人员及时到位监督工作:
(一)重要隐蔽工程验收;
(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
(三)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有关质量的重要问题;
(四)单位工程(法人)验收。

(五)竣工验收(包括竣工预验收)。

四、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一)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质量等级,报各自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二)分部工程质量核备
分部工程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单位认定后,报各自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单位工程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各自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四)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评定
当一个工程项目由两个及其以上单位工程组成时,应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

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由项目监理单位评定,法人单位复核,报各自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前提交质量监督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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