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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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落实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区等组织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或本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责任、职责和义务承担处罚或评先表彰的制度。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全员参与、属地管理、分类管理、生产经营相结合、安全与发展相统筹。

第五条按照管理范围,可以分为全员参与、单位管理和个人管理;按照管理职责,可以分为综合管理、专职管理和委派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全员参与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工作是全员参与的责任。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计划,开展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和处理。

第三章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流程。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责任,定期检测、维修和清洗消防设施,确保其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器材的存放、使用和维修管理制度,保证灭火器材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和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器设备和火源的安全监控,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督促员工严禁违章搭建、堆放易燃物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在工作区域吸烟等行为。

第四章个人管理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个人管理要求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在生活、工作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基本责任。

第二十条个人要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自己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二十一条个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堵塞、损坏、破坏消防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个人在使用电器和明火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乱用电热水壶、乱烧煤气、乱使用明火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个人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不得随意堆放易燃物品,不得私自更改电路和燃气管道。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考核评价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按照考核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激励先进、惩罚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个人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相关的考核评价活动,积极配合单位的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灾等事故的;
(二)阻碍消防执法人员依法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管理制度,在单位内私拉电线、挂水泥板或其他阻挡消防通道的;
(四)擅自占用、堵塞、损坏、破坏消防设施设备的;
(五)违反用电和用火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火灾或其他事故的;
(六)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消防执法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对于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难题,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和改进,保证实施效果的持续优化。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国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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