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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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勘验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勘验工作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勘验人员。
第三条勘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勘验工作职责,依法公正、客观、准确地经行勘验工作,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第四条勘验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勘验工作。
第五条勘验人员应当具备较好的沟通能力和职业操守,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协作,维护勘验现场秩序,不得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生冲突,保持工作环境的和谐与稳定。
第六条勘验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对于所掌握的涉密信息,禁止随意泄露给外界,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理。
第七条勘验人员应当做好自我保护工作,不得私自变卖、倒卖、私存、私用、挪用、盗用等涉及勘验工作的工具、设备、材料及其他相关物品。
第八条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勘验人员管理制度,为勘验人员提供充分的工作保障和职业发展空间。
第二章勘验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勘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勘验工作职责。
第十条勘验人员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对案件现场、被害人、嫌疑人、证人、物证等进行详细勘验、调查和分析,确保勘验工作的客观、准确、翔实。
第十一条勘验人员应当维护勘验现场的秩序,组织人员协助保护现场证据,严禁破坏现场证据的发现和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勘验人员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勘验方案,对于复杂和重大案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会商,提供专业化的勘验工作帮助。
第十三条勘验人员应当准确填写勘验记录和材料,确保记录的真实、完整、清楚,对于涉及线索的发现,应当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领导。
第十四条勘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勘验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不断提升勘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勘验人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伤害和歧视。
第三章勘验人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勘验人员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勘验现场的正常秩序,并对现场不服从指挥的人员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勘验人员有权向当事人和相关部门了解、调取勘验工作需要的材料和信息,受到了协助的权利。
第十八条勘验人员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法指挥和干预。
第十九条勘验人员有权要求所属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材、材料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勘验人员有权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勘验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勘验人员应当严格尊重法律和职业道德,保持勘验人员应有的政治立场和思想品德。
第二十二条勘验人员应当努力工作,不得推卸勘验工作的责任,对于差错和失误,应当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勘验人员应当合理使用勘验工作相关的设备和材料,不得进行挥霍浪费。
第二十四条勘验人员应当提供勘验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并能独立进行勘验工作。
第二十五条勘验人员应当维护勘验队伍的团结和稳定,不得进行损害勘验队伍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勘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勘验队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或者规避。
第五章勘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勘验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依法对勘验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勘验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处理制度,对于勘验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勘验人员的监督举报制度,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遵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生效。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