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用电管理规定
选煤厂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选煤厂的安全用电管理,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选煤厂所有电气设备、线路、用电场所及电气操作人员。
三、职责1. 选煤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监督执行本制度,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2. 选煤厂电气管理部门负责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及用电场所的安全管理。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电气设备、线路的安全使用,并对本部门电气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 电气操作人员负责电气设备的操作、维护和保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四、安全用电基本要求1. 电气设备、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和维修。
2. 电气设备应安装合格的保护装置,如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
3.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导线,并按照规定进行敷设。
4. 电气设备、线路应保持整洁,无积尘、油污等。
5. 电气设备、线路的接地应符合规定,确保人身安全。
五、电气设备操作规定1.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电气知识和操作技能,持证上岗。
2. 操作前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3. 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运行状态。
4. 操作过程中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报告上级领导。
5. 严禁非电气操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六、电气设备维护保养1. 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洁、润滑、紧固等保养工作。
2. 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3. 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检修。
4. 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检修质量。
七、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 选煤厂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2. 电气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理。
3.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将事故情况上报上级领导,并总结经验教训。
煤矿电流管理制度
煤矿电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电气系统管理,包括矿井内的低压电气设备、高压电气设备以及相关的配电线路等。
三、责任主体1. 煤矿企业的领导层负责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气管理机构,并确定电气管理人员。
2. 电气管理人员负责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和管理,并向领导层报告相关情况。
3. 所有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在进行电气管理工作时,必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杜绝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发生。
2. 预防为主原则:要做好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工作,预防潜在的故障发生。
3. 管理与技术结合原则:管理与技术相结合,要不断提高电气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
五、管理要求1. 设立电气设备台账,对每一台电气设备进行编号并进行定期检修记录。
2. 制定电气设备维护计划,按照计划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3. 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对于老化严重的设备要及时更换,避免因设备老化导致的安全事故。
5. 做好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工作,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应急措施1. 经常组织电气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制定电气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3. 定期进行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七、违规处理对于严重违反电气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给予停工整顿等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须经煤矿企业领导层审批后方可变更。
煤矿电气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提高矿井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因电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煤矿企业能够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国家标准《选煤电力消耗限额》(修订)
(1)炼焦煤
炼焦煤的主要选煤方法,目前仍以跳汰、重介、浮选为主。由于煤的可选性难度增加,用户对精煤质量的要求较严,为了提高洗选效率、精煤产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中,均重视采用重介、浮选联合选煤法。同时,近几年来,跳汰机在大型化和结构上进行了较大改进,因此,使用跳汰排矸后再使用重介分选方法的工艺流程越来越被大家广泛接受,而煤泥大多采用浮选法处理。
4
4.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本标准修订计划的名称为《煤炭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第2部分煤炭洗选》,由于2016年根据国标委的整体部署开始对强制性标准进行精简整合评估,由于能耗限额标准原则上是按照行业大类进行归并整合,在初期计划在名称上加上“XXX行业第X部分”,因为GB 29446《选煤电力消耗限额》标准需要立项,就在申报时用了这个名字。随着评估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多次的专家研讨会,征求各相关方意见,专家们一致认为,加上行业的名称太长,且有些产品是跨行业的,不好归到哪个行业,还是直接点出产品比较方便使用,基于这个共识,本标准在修订时沿用了原版标准的名称。
1.
本标准的修订工作于2016年10月启动,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有关机构和研究人员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主要工作内容:
(1)2016年10月-2017年4月,标准工作组开展了大量调研工作,联合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对我国100家选煤企业的能耗水平现状进行了全面调研,采集了我国主要选煤企业的能耗数据,对其设计入洗量、投产时间、选煤企业类型、选煤工艺、统计期入洗量等数据进行调研,并对影响能耗的选煤类型和生产工艺类型等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此外,选取部分煤炭企业进行能耗现场测试。
通过对我国煤炭洗选加工行业的发展现状、技术水平及能耗现状进行调研和统计分析,完善煤炭洗选能耗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并提出新的能耗限额标准。本标准的修订及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煤炭洗选行业高效生产和节能工作的发展,服务于实现国家总体节能目标。
煤矿节约用电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用电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企业及其下属的采掘、辅助、地面生产等单位。
第三条煤矿节约用电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二)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三)坚持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四)坚持全员参与,形成节约用电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电管理制度,明确节约用电的责任,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节约用电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节约用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节约用电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用电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企业节约用电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组织开展节约用电宣传教育活动;(四)监督、检查节约用电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提出节约用电改进措施和建议;(六)组织节约用电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节约用电责任,建立健全节约用电责任制。
第三章节约用电措施第八条优化电力负荷,提高供电质量。
(一)合理配置电力设备,提高供电设备的运行效率;(二)加强电力线路维护,降低线路损耗;(三)加强电力调度,优化电力负荷,提高供电质量。
第九条严格执行电力设备运行规程,降低电力损耗。
(一)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二)合理调整电力设备运行参数,降低电力损耗;(三)对电力设备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设备能效。
第十条加强用电设备管理,提高用电设备效率。
(一)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用电设备,淘汰落后用电设备;(二)加强用电设备运行管理,降低设备损耗;(三)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测、维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电力消耗。
采面井下配电点管理制度
采面井下配电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面井下配电点管理,保障矿工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采面区域的配电点管理工作。
第三条采面井下配电点是指供应采煤机、运输机械、照明设备等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
第四条采面井下配电点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保障矿工人身安全。
第五条采面井下配电点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章配电点设置第六条采面井下配电点设置应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七条配电点应设置在矿井安全带内,严禁在危险区域设置配电点。
第八条配电点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远离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配电点应由专业人员设计并定期检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配电点应设置完善的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配电点管理第十一条配电点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电气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配电点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配电点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配电点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配电点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配电点管理人员应遵守矿井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程序,确保操作安全。
第四章应急措施第十六条配电点应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以备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配电点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十八条配电点管理人员应具备应急处置技能,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配电点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更新,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采面井下配电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配电点安全档案,记录配电点的运行情况及安全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配电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执行管理制度。
选煤厂设计规范
选煤厂设计规范(电气)第十四章电气第一节供电第14.1.1条选煤厂为二级用电负荷,供电电压宜采用6KV或10KV,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并引自不同母线段,每回路所能承担负荷不低于全厂计算负荷的75%,供电设计不应考虑外用电。
表14.1.2需用系数第14.1.2条电力负荷计算采用需用系数法,需用系数应符合表14.1.2规定。
第14.1.3条6KV及以上供电线路的截面选择,应符合安全载流量和允许电压降的要求,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在3000以上的线路,其截面应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应按短路热稳定校验。
第14.1.4条电力负荷无功功率补偿宜采用低压静电电容器组自动补偿装置,补偿后,6KV母线的COSφ应不低于0.9.第14.1.5条电源为双回路进线的变电所或配电室的主母线应采用分段单母线。
第14.1.6条6KV或10KV配电室应预留开关柜安装台数的10%——25%的备用位置,并且不少于二台。
第14.1.7条宜减少变压器容量等级,其设计负荷率不宜高于85%。
应选用低损耗变压器。
第二节配电第14.2.1条配电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6KV、10KV用于高压配电;6KV用于高压电动机;660V用于动力配电;380V用于动力配电;380V/220V用于照明及控制电源。
第14.2.2条直接影响煤矿生产的原煤系统和铁路运输的装车系统宜设两回电源,母线可分段。
第14.2.3条车间变电所二次侧宜采用母线引至各主要配电室,裸母线不宜进入生产车间。
第14.2.4条主要配电室的配电设备应有10%-15%的备用回路,并预留1-2个盘的位置。
第14.2.5条电缆在厂房内明敷或沿电缆沟敷设时,应采用全塑电缆。
室外埋地敷设时,应采用钢带铠装全塑电缆。
第14.2.6条原煤准备车间、干燥车间等有沼气和煤尘聚集的地点应采用隔爆型电气设备或采用防止煤尘爆炸的可靠措施。
在其它地方采取排放措施后,可采用封闭型或防尘型电气设备。
主厂房等较潮湿的车间,应采用封闭型或防水型电气设备。
煤矿电费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煤矿电费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随着煤矿负荷不断地增加,直接影响着我公司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为加强用电管理,降低吨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规范用电行为,充分调动全矿各部门节电降耗的积极性,完成各项节能降耗目标,有效控制电力消耗,降低成本,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一、节约用电管理内容(一)用电峰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8:00—22:00高峰时段:8:00—12:00平均时段:12:00—18:00,22:00—0:00低估时段:0:00—8:00(二)煤棚选煤厂节约用电管理内容1、值班操作工要掌握系统运行情况和生产出煤情况。
2、联合生产、销售确定并规划出煤时间及停工检修时间,尽量集中出煤。
3、严禁皮带、破碎机长时间空载运行。
4、对大型固定设备,做到避免峰期时段用电,严格遵守避峰填谷、分时用电管理制度。
5、合理利用生产时间段对皮带等运输设备进行巡查,减少检修时间设备空运行时间。
4、(其他内容)(三)调度室节约用电管理内容1、统计监控屏、监控、电脑、机房等智能化设备用电消耗,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控制电耗。
2、(其他内容)(四)矿部及各施工队节约用电管理内容1、矿部办公楼、宿舍楼(3处)、食堂、冷库、浴室、门卫室、矿部二楼会议室、宿舍一楼电教室、一标矿部办公室(1个)、宿舍(6个)、等用电消耗统计。
2、对有电度表计量的施工队及修理厂,按实际走码、倍率计量进行费用合计。
对无电度表计量的施工队及修理厂,以及往年每月用电损耗大小,计算合理区间进行费用核算,并逐步增加安装电度表,分类计算。
3、对工业广场照明灯、磅房、停车场、采坑排水泵等用电设备合理规划,分类统计用电消耗。
4、(其他内容)二、被考核部门及责任划分(一)煤棚:考核范围为煤棚范围内所有用电设备(破碎机、风筒、喷雾机、皮带、电脑设备、电暖气、空调等)及前院宿舍的用电管理。
(二)选煤厂:考核范围为选煤厂范围内所有用电设备(破碎机、皮带、机房、电脑设备、电暖气、空调等)及办公室、宿舍的用电管理。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电气设备的管理1. 煤矿应建立电气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规格、投运时间、维修情况等内容,并定期维护更新。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巡检,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保持设备运行记录。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禁止无资质人员擅自维修。
三、电气工作人员管理1. 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并考核,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从事与电气工作相关的操作。
3.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严禁饮酒、吸烟等行为,确保工作期间的安全。
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开电源,并进行安全操作,避免触电、短路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措施1. 煤矿应制定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的救援程序和责任分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2. 发生电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全教育与宣传1. 煤矿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使职工掌握电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在矿井内设置电气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宣传,提高职工对电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七、监督与管理1. 矿井应建立电气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3. 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必须定期进行,对不合格的设备和人员,要进行整改或淘汰。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合理、稳定、可靠地供应电力,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规定。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供电设备管理
煤矿应建立供电设备台账,定期检查和维护供电设备,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和更换,以免影响供电质量。
2. 用电计划管理
煤矿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用电计划,根据生产需求和用电负荷变化,合理安排用电时间和用电量,避免用电过载和浪费现象。
3. 用电安全管理
煤矿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对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加强用电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预防电气火灾和电击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工作人员的用电安全。
4. 应急供电管理
煤矿应建立应急供电管理制度,配备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在停电或供电中断情况下,能够及时进行应急供电,保证煤矿生产秩序的正常进行。
5. 监测检测管理
煤矿应建立电力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用电负荷、电压、电流等关键参数,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可靠。
6. 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煤矿工作人员对供电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是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还需要根据各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电厂煤场管理制度
电厂煤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电厂煤场的运营,保障电厂生产安全和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电厂煤场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包括煤场的布置、堆存、装卸、运输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厂煤场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煤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电厂煤场管理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减少煤尘扬散,保护环境。
第五条电厂煤场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护员工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煤场布置及建设第六条电厂煤场应根据煤炭供应量、煤炭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煤场布局和规模,合理设置煤场场界和进出口通道,确保煤场设施的安全、便捷。
第七条电厂煤场应具备防火设施、排水设施、灭火设备等安全设施,确保煤场环境安全。
第八条电厂煤场应配备必要的机械化设备,提高煤炭装卸效率,缩短装卸时间,减少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
第九条电厂煤场应设置煤场安全警示标识,便于员工和外来人员识别和了解各项安全规定。
第十条电厂煤场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切实做到“预防为主”,确保煤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煤炭堆存管理第十一条电厂煤场应根据煤炭种类、数量等因素,合理摆放和堆存煤炭,确保煤炭堆场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二条电厂煤场应根据煤炭物理特性,合理控制煤堆的高度和坡度,避免堆积煤炭发生坍塌和滑坡。
第十三条电厂煤场应加强对煤炭的管理和监控,做到煤炭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煤炭堆场的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电厂煤场应加强对煤炭质量的把关和监控,严格按煤种、煤种分类堆放,确保煤炭品质。
第十五条电厂煤场应做好煤炭的防寒保暖工作,确保煤炭在储存期间不受潮、不结冰,保证煤炭质量不受影响。
第四章煤炭装卸管理第十六条电厂煤场应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煤炭装卸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电厂煤场应加强对装卸机械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装卸机械的安全运行。
选煤厂供用电管理制度
选煤厂供用电管理制度选煤厂供配电系统是由矿井35KV变电所的6KV两段高压母线上分别引出,全厂配电分高压(6KV和低压(660V、380V、220V)三级。
为确保选煤厂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1、各配电室要加强运行维护、定期检修,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三制”等制度。
2、主厂房配电室高压开关柜要符合“五防”要求,实现保护设置分级管理。
3、加强设备巡检、电气试验,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及设施的巡检、电气试验。
4、加强各级配电工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5、定期对保护装置的整定值进行校验,每年对各配电室电气设备、设施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及时整改不合格项。
6、全厂集控系统供电方式,控制方式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的,必须报请技术室并存档备案。
并更改相应的电气参数整定值、供电系统图或各类技术台账、相关操作规程等相关技术资料,确保动态达标。
7、认真执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设备缺陷及时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缺陷发生的规律,提出消缺措施。
8、加强日常维护和双月大检修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保证检修质量,使设备达到完好状态。
9、生产泵房、厂调度室及主要设备采用双回路供电。
10、高压电气设备设置防护栅栏,挂“高压危险”标示牌,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要有保护接地,其他保护齐全、灵敏、可靠。
11、严格执行《兴隆庄煤矿各级变电所“两票”使用管理规定》。
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等,严禁带电作业,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在有可能出现反送电的线路、设备上工作时,要在工作区及两端都采取可靠的短路接地保护措施,挂标示牌或专人看管。
12、完善各配电室及供电线路的防雷系统,定期检查、维护、测试防雷设施和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
13、天气异常有雷雨天气或有其它异常情况,配电室要启用预警系统:(1)电网电压波动异常。
(2)6kV高压系统出现某一项报警。
(3 )大风、强雷电天气。
(4 )电气设备有焦皮味或异常声音。
(5)某项保护试验不合格时。
洗煤厂停送电管理制度规定
洗煤厂停送电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洗煤厂停送电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稳定供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洗煤厂的停、送电的管理。
第三条停送电管理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洗煤厂的停、送电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厂内设备及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洗煤厂应建立健全停、送电管理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停电管理第六条停电是指计划性的停止供电,通常用于设备维修、检修和设备更换等工作。
第七条厂内各部门应提前报备停电计划,包括停电的具体时间、原因和范围等。
第八条停电前,相关人员应对停电范围内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和绝缘测试,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第九条停电期间,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停电范围内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条停电结束后,相关人员应进行设备复电检查,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第三章送电管理第十一条送电是指恢复停电的供电。
通常是在设备维修、检修和设备更换工作完成后。
第十二条送电前,相关部门应先进行设备的漏电保护测试和设备状态检查。
第十三条送电前,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恢复供电后没有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送电时,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送电后,应进行设备运行测试和监测,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六条在紧急情况下,需及时停送电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对于设备故障、事故停止供电的,需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记录。
第五章安全监管第十九条洗煤厂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巡视电气设备的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电气隐患。
第二十条洗煤厂应当建立电气设备完好率和故障率的统计制度,加强对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对于设备故障停送电的,应当进行记录,并进行排查和分析原因。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煤矿地面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煤矿地面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煤矿地面公共场所的用电安全,预防电力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一、煤矿地面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经过安全鉴定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报告。
二、煤矿地面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必须按照国家电气安装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设备和线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煤矿地面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必须按照负荷、容量和电流进行合理配置,禁止超负荷操作和乱拉乱接电线电缆。
四、煤矿地面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必须设置过载、短路和漏电的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保护装置的正常运行。
五、煤矿地面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必须配备适当的防雷、防静电和防爆装置,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六、煤矿地面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干燥,禁止在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七、煤矿地面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修理,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记录维修情况。
八、煤矿地面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没有相关电工证书的人员禁止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九、煤矿地面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消防设施,以提醒人员注意电气安全和火灾预防。
十、煤矿地面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记录检查和排查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以上是煤矿地面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煤矿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确保用电安全。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煤矿井下电气管理是确保煤矿井下电力设备、电气系统运行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保护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以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
二、安全责任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管理的责任分工。
负责电气管理的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的运行特点和维护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证书。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发现的电气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解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设备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部件等信息。
3. 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四、电气设备的防护与应对意外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防止人员误触和设备的损坏。
同时,在设备附近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便应对电气设备故障和意外情况。
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设备和保护人员的安全。
五、培训与教育1. 对于接触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矿工,矿山管理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常见故障的解决方法以及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2. 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矿山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停工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有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领导带班检查等方式,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选煤厂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选煤厂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选煤厂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厂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部负责全厂用火用电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用火用电安全负总责,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4. 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用火用电安全检查、监督和整改工作。
三、用火安全管理1. 禁止在厂区内使用明火,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时,必须向安全领导小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动火作业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执行,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3.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配备灭火器材。
4. 动火作业完成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火种、火星后方可离开。
5.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
四、用电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维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电气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负责,严禁无证操作。
3.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非标准电气设备。
4. 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5. 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和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负荷计算。
6. 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设备。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开展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和临时用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3.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用火用电安全知识、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理措施等。
六、监督检查与奖惩1. 安全生产部定期对用火用电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3. 对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选煤厂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选煤厂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认真学习,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熟悉和遵守公共场所的安全规定和安全标志。
二、电工必须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掌握电气防、灭火知识。
三、维修电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工作中必须有人进行安全监护,不得单独一人进行工作。
四、电工必须掌握工作所辖区域供电系统、设备性能及工作原理,各种保护装置及运行情况,并有维修及故障处理等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
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上岗作业必须穿戴工作服、安全帽、绝缘靴,必须遵守各种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在检修和安装电气设备时,必须在配电室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验电后,确认无误方可工作。
七、所有仪表及使用工具,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校验,确保安全性、可靠性。
八、检查、检修、安装、挪移机电设备时,禁止带电作业,对高压电气设备维修前,必须做到按程序(停电、验电、放电、装接地线)作业,工作完毕按规程进行试验,未经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禁止使用。
九、检修开关及控制柜(箱)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序号和标记。
检修用的零配件必须合格。
十、检修前后及新安装的设备均需测试绝缘电阻。
受潮或绝缘电阻低于规程要求的设备均应进行处理。
十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接地要求,与接地网有可靠的连接。
十二、未经技术人员、主管领导的同意,禁止随意改变配电系统,控制系统的结构和运行方式。
十三、工作完毕,对工作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检修负责人监护人确认无误,方可送电运行。
十四设备检修后都要经过检查、试验,合格后填写检修试验记录并交专人存档。
十五、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1、操作高低压电气设备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必须遵守停电、验电、放电、挂短路地线的顺序进行工作。
装设短路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短路地线时顺序与此相反,并在停电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牌。
2、在由变电站(所)配出线路的各机房、车房内进行停送电工作时,应事先与变电站(所)联系,与变电站(所)的值班员配合好,按照工作票的顺序进行操作。
矿山配电房管理规章制度
矿山配电房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配电房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山配电房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配电房的管理,包括配电设备使用、检修、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各方面。
第三条配电房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承担管理职责,保障生产安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配电设备安装和检修管理第四条配电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严禁超负荷运行及乱接乱动电缆。
第五条配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检修过程中需切断电源,并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禁止擅自操作。
第六条检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修工作。
第七条配电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配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做到定期检查、定期养护。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配电房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第一位。
第十条配电房应保持整洁,消防设备齐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配电房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配电设备应安装过压、过流、漏电等安全保护装置,确保电气安全。
第四章作业规定第十三条配电房内禁止吸烟、攀爬设备、乱扔杂物等危险行为,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配电房内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禁止穿拖鞋、长发松散等不安全行为。
第十五条作业人员应熟悉设备操作程序,切勿擅自操作,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管理责任第十七条配电房管理人员应建立配电房档案,定期进行安全评估,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配电房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配电房管理人员应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追究责任,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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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选煤厂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通用部分
为确保我厂职工在生产、办公中的安全用电,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厂实际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门业务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电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应当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不允许超负荷运载。
四、电源导线不许缠绕和捆绑在金属管道和金属构件上。
五、未经允许不得拉接临时电源线和使用电炉子等表面炽热的大功率电器。
六、移动电源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胶护套线,严禁使用塑料双绞线。
七、电线接头必须压接牢固,绝缘包扎良好。
八、禁止采用胶盖闸开关。
九、凡是电器(设备)自身电源线为三相插头的,应采用已接好地线的三孔插座,接地极不准甩掉不用。
十、对用电机械设备要求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禁止同一开关设备同时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十一、对漏电开关应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失灵的漏电开关应及
时更换。
十二、组合插座及插座电源导线应完好无损,不得吊挂使用,不允许超负荷使用,严禁使用伪劣插座。
十三、电气设备维修、检修必须由正式电工进行作业。
十四、车间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要立即通知电工,不得私自处理,当班电工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机电车间解决。
十五、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洒在电缆桥架或电缆沟内,如发生此类事件,必须及时通知当班电工处理,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十六、出入变电室或配电室,大门必须随手关上,以防老鼠或其他小动物溜入电房,造成线路被咬损或短路等故障。
十七、现场低压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按照《某选煤厂停送电制度》执行。
十八、按照《电气设备检验规程》对高压、低压电气设备进行检验,严禁私自更改设定的保护定值。
十九、各岗位加装照明、插座、用电设备须由技术办、安检办批准交由机电车间执行,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二十、办公场所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加装、拆卸室内供电设施。
二十一、室内或各室之间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禁止在灯具、电缆上晾晒衣物、装饰物等。
二十二、各办公室电脑、照明及饮水设备要在下班后及时关闭。
二十三、违反以上规定者处以5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按照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部分外单位施工用电管理规定
(一)厂内用电管理统一由技术办负责,负责供电管理的人员必须按用电技术标准和规范,对需用电单位进行审查,具备用电条件和用电设施符合厂内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方可按厂内有关程序通知机电车间对施工单位接送电。
(二)外部施工单位在厂内施工需从厂内供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和厂内有施工协议或经厂领导同意施工的单位。
2、所有用电设施和供电电缆必须符合选煤厂安全规程的要求。
3、施工单位必须有2 人以上具备电工作业资格证。
4、施工单位必须自备有经过校验的用电计量装置。
5、用电单位必须和我厂技术办签订用电协议后方可从厂内接电。
(三)外部施工单位厂内用电程序:
1、外部施工单位在具备用电的条件下,要写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写清楚用电时间、内容、位置符合情况等,并有分管此项工程的分管领导和主管此项工程的业务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交技术办,技术办以书面形式下发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安全用电施工措施,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安全的领导签字后,上交厂技术办备案。
3、技术办对用电单位的用电设施按要求进行检查,达到厂内用电标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机电车间进行接电。
4、技术办、安检办和机电车间有关人员随时对用电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用电隐患和达不到厂内安全用电标准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停止供电,并要求其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后,方可恢复送电。
(四)其它规定
1、非厂内电工,外部施工人员严禁在厂内私拉乱扯电源,一经发现将对责任单位处以200 一500 元罚款,罚款将直接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2、外部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选煤厂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操作和乱动厂内的机电设备,如不遵守规定,将对责任单位处以300 一500 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追查。
3、施工用电根据计量的实际数据,按厂电价由施工单位上交,由经营办从工程款中扣除。
4、技术办是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它单位不得通知机电车间给外部施工单位接电,否则机电车间有权予以拒绝。
5、技术办在外部施工单位提出用电申请后,应对厂内供电可行性进行判断,在保证厂内生产用电及用电负荷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通知机电车间接电。
6、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通知机电办撤电,如不及时通知,将根据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因撤电不及时而造成事故的,所有责任将由施工单位承担。
7、外部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厂内有关的机电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电气试验规定
1、电气试验必须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和《电力电气试验规程》的规定,根据不同的试验内容,确定试验范围,编制试验计划。
2、所有应做试验的项目,包括高压线路、电缆,高压开关的各项试验,继保整定,绝缘油、绝缘用具的耐压试验,避雷器试验,接
地电阻测试,检修后的电机、电器、电缆验收试验,低压综保校验及无压释放试验,电表的校验等,应根据不同的精度要求,确定试验单位(外委或自检),编排试验周期,按时进行试验。
3、各项电气试验均应作好详细的试验记录,对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或电缆应出具试验合格证,高压试验报告记录和合格证由机电办存档,低压系统测试由机电车间存档备查。
4、试验不合格的电气设备或电缆、表计及绝缘用具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应及时处理或更换。
5、防爆电气设备试验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6、对于复杂的电气试验,要编制试验规程,并绘制电气试验原理图。
7、对于漏电开关、现场接近开关、限位开关、拉绳、跑偏、打滑开关、电接点压力表、低压电机综合保护装置的试验,实行安装时的综合试验和定期试验,低压漏电开关每月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8、所有试验均应作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