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TI文件-B06(禁止强迫劳工、监狱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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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不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抵债劳工和囚工,不扣押身份证件或收取押金、维护员工尊严,营造企业形象。

2.范围:
所属员工均适用。

3.权责:
3.1.人事行政部: 负责监督执行不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不聘用任何强迫性或非志愿劳工、给予每个员工尊严及尊重;不采用体罚、暴力威胁、或其它形式的身体虐待、性虐待、心理虐待或口头虐待。

不使用抵债劳工和囚工。

3.2.各部门管理干部:维护员工尊严、不采用对员工进行体罚、暴力威胁、或其它形式的虐待行为。

3.3采购部:负责确保不将生产承包给监狱或使用囚工的工厂.
4.定义:
4.1 强迫劳动:指任何人在任何惩罚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或者为偿还债务而要求的工作或服务。

4.2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5.作业内容:
5.1.劳动合同签订。

5.1.1.新进人员入职满试用期(1个月内),由人事行政部派员携带相关个人资料于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合同书,办理劳动合同手续。

5.1.2.劳动合同按要求一式二份(三份)(人事行政部、本人、当地劳动部门各一份)。

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5.1.3.无效劳动合同:
5.1.3.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5.1.3.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5.1.3.3.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1.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参详《中国劳动法》第25、26、27、31、32
条。

5.2.不采用抵债劳动或强迫劳动。

5.2.1.个人与公司产生债务关系时,公司不得采用抵债劳动方式;债务庞大时可诉诸执法机关询求解决。

小部分债务可采用募捐或公司福利金支出方式进行解决。

5.2.2.公司不采用监狱﹑劳动改造或者劳动教养场所生产的任何产品。

5.2.3.公司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及公司政策,尊重每位下属员工,不得有性别、年龄、种族、文化等方面歧视;不得采用体罚、暴力威胁或其它虐待行为的方式。

5.2.4.必须尊重暨定的工作时间,不得以生产原因强迫员工加班加点或其它非志愿性加班加点。

5.3.其它维护员工基本权益的规定:
5.3.1.工人进厂不得扣押工人身份证的原件,不得收取押金或其它摊派和扣款。

5.3.2.公司人员除上班时间外,其余均可凭厂证自由外出。

5.2.3.公司人员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辞职时,管理干部不得有任何借口提出推诿,并按实际出勤天数核算薪资。

5.4.工厂对生产承包商每年进行评审,确保供应商不使用强迫性,抵债劳工和囚工
6.0.使用记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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