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体系在哲学上的名词解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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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体系在哲学上的名词解释哲
概念论(黑格尔)名词解释:
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的《逻辑学》的第三部分。
在《大逻辑》中这一部分又被称为主观逻辑。
概念论是“关于思维返回到自己本身和思想的发展了的自身持存——自在自为的概念的学说”。
它包括“主观性”、“客观性”和“理念”三部分。
在“主观性”中,黑格尔考察了概念、判断和推论三种思维形式以及它们的特性和互相间的关系。
在“客观性”中,他通过机械性、化学性、目的性三个范畴,考察了概念沉没在外在性中的发展过程。
目的的运动最后达到它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这就是理念。
在理念中,黑格尔考察了生命、认识的理念、绝对理念三个范畴。
他认为,生命仍是直接的理念,认识的理念则进入间接的理念,它包括理论的理念和实践的理念。
绝对理念是黑格尔逻辑学中概念系列的最后、最高的阶段,是理论与实践、生命与认识、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也是逻辑学中全部概念范畴的统一,是逻辑学全部内容的概括和总结。
黑格尔在概念论中阐述了贯穿他的《逻辑学》全书和他的整个哲学的关于发展是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规律。
概念是黑格尔逻辑学所要把握的唯一目标,它是存在和本质的统一,是存在和本质的真理、根据和基础。
概念论中诸规定(范畴)间推移转化的形式是发展,即把潜伏在它本身中的东西发挥和实现出来。
概念论中范畴的特点是“真正的直接性”,是间接性的消融,是包括间接性的直接性,即对立面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