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运输合同港务管理局货物承运合同登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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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港务管理局货物承运合同登记单
一、总则
1.1 定义
运输合同港务管理局货物承运合同登记单是指港务管理局与承运人之间签订的货物承运合同的登记单据。
港务管理局在签订货物承运合同时,应填写此登记单并保存档案。
1.2 目的
目的是记录运输合同的信息,以便港务管理局对货物承运过程进行管理、跟踪和监督。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港务公司及其下属各港口港务管理部门。
二、登记内容
2.1 运输合同基本信息
•合同编号
•运输方式
•起始港口和终点港口
•货物名称、数量及包装
•运费及费用支付方式
•承运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承运人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2.2 运输日期
运输日期指合同签订并确定的运输时间和日期,应当根据运输方式、起点和终点港口及货物量等情况填写。
2.3 托运人和收货人信息
托运人和收货人信息应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联
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2.4 运输过程信息
运输过程信息应包括发货时的装货和验货情况、到港时的卸货和
验货情况、中途经过的港口、运输工具、卸货时的堆存情况、运输途
中出现的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重要信息。
三、责任与义务
3.1 港务管理局的责任
港务管理局的责任是对承运人的承运能力、货物损失、货物交付、货物标记、货物代理、通关手续、舱单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或管
理指导。
3.2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是按照出发港口登载的合同要求和通知的委托说明完成托运货物,并就货物的标记、装货、运输、卸货、运费收取、提单发放、声明及通知等事项负责。
3.3 港务管理部门的责任
港务管理部门应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承运人的能力和信誉,并对承运人的承运能力、货物损失、货物交付、货物标记、货物代理、通关手续、舱单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四、附则
4.1 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修改、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的修改、解除和终止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4.3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签约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4 其他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和条款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解释和适用,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五、签署人
港务管理局 (盖章) 承运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