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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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包括交通协管员、门卫、保洁、 保绿等岗位
三、补贴标准
• 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的50%
目前补贴标准为:1100元*50%=550元/人月(该 补贴标准自2011年3月起开始执行)
四、申请程序
1、办理机构 招收符合条件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 事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 请。即在市级地税部门缴交税收的单位, 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在 区级地税部门缴交税收的单位,向所在区 就业中心提出申请。
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
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主要内容
• • • • 一、文件依据 二、申请条件 三、补贴标准 四、申请程序
一、文件依据
•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就
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
劳社〔2009〕16号)
二、申请条件
• 1、提供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用于 安排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 人员; • 2、签订劳动合同且已经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 3、用人单位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交养 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
3、办理时间 符合申领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4、 7、10月的10日后 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报 材同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经核定后将补贴金额拨给同级就业服务机 构,由就业服务机构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 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2)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职工花名册”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3)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4)所招用人员的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首次办理 提供) (5)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首次办理提供) (6)申报期限内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及其支付工 资的凭证; (7)填报的《用人单位申请工资性补贴申报表》;(可在厦门人力资源网 下载) (8)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款收据。(如提供普通收款收据,应加盖 单位公章及财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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