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或首段工程评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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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件或首段工程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项目工程质量,强化标准化管理,规范作业标准,推广应用新的工艺工法和先进工装设备,实现样板引路,根据《xx公司首件工程评估管理办法》和《xx首件工程评估实施细则》xx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xx项目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的首件工程评估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首件工程”是首件工程和首段工程的统称,指采用统一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本单位在本项目同类工程或工序第一次施工的产品。
第二章首件工程评估组织机构
第三条成立以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分部经理为组员的首件工程评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首件工程评估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成立以项目总工程师为组长的首件工程评估工作小组,工程部长、安质部长、物设部长、各分部总工、工程部长、中心试验室为组员,具体负责首件工程评估工作。
第三章首件工程评估分级
第五条公司首件评估项目及工点,由建设指挥部根据项目重难点选定,由局项目部按照评估计划初评后报建设指挥部组织评估;对于特别重要的首件工程,由建设指挥部报请公司组织或参与指导首件评估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组织的首件评估项目根据本标段具体情况选定并自行评估,评估完成后相关资料报指挥部备案。
第七条首件工程评估通过后,同类工程应将工艺总结和成果予以推广和应用。
当评估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确定评估段
落进行评估。
第四章各专业首件工程评估内容
(一)路基工程
第八条路基工程首件评估对象包括地基处理、填料生产、路基填筑、路堑开挖、过渡段施工、路基支挡结构、路基边坡防护、路基防排水、路基相关工程及设施、变形观测等。
第九条项目部根据分部管段路基工程具体情况选定首件评估项目,具体评估项目为:
1.各类地基加固形式均应选择一段。
2.选择一种填料及一段路基填筑进行首件评估,但所有填料及路堤填筑均应进行工艺试验。
3.土质、岩质路堑开挖各选一段。
4.路桥、路隧、涵路、堤堑过渡段各选一处。
5.抗滑桩、挡墙等各种支挡结构各选一段。
6.锚杆(索)、框架梁、护面墙(坡)、绿色防护等各选一段。
7.天沟、截水沟、侧沟、边沟等地表排水及渗沟、盲沟等地下排水沟均各选一段。
8.电缆槽、接触网支柱基础、声屏障基础、过轨管线、综合接地等相关工程各选一段。
9.路堤、路堑变形观测各选一段(不少于 5 个断面)。
上述评估内容工序连接紧密的可合并进行首件评估。
第十条报请建设指挥部组织的首件评估项目,根据管段首件评估计划并结合管段内路基工程特点选定,具体评估项目为:
1.选择一种地基加固形式,长度大于100 米;
2.选择一种填料及一段路基填筑进行首件评估,长度大于100米,参与所有填料及路堤填筑的工艺试验。
3.土质、岩质路堑开挖各选一段。
4.路桥、路隧、涵路、堤堑过渡段各选一处。
5.抗滑桩、挡墙等各种支挡结构各选一段。
6.锚杆(索)、框架梁、护面墙(坡)、绿色防护等各选一段。
上述评估内容工序连接紧密的可合并进行首件评估。
(二)桥梁工程
第十一条桥梁工程首件评估对象包括桥梁砼灌注桩、承台、墩台身、梁场预制梁、桥位制梁(包括悬臂浇筑连续梁或刚构、支架法制梁)、预制梁运架、桥梁附属工程等项目。
第十二条局项目部组织的首件评估项目,根据分部管段桥梁工程具体情况选定,具体评估项目为:桥梁首批施工的砼钻孔桩(数量为2 根)、首个砼承台、墩台身,梁场预制梁,桥位制梁(包括悬臂浇筑连续梁或刚构、支架法制梁),桥梁防撞墙、保护层、栏杆、遮板、沟槽盖板、锥坡等附属工程。
第十三条报请建设指挥部组织的首件评估项目,根据管段首件评估计划并结合管段内桥梁工程特点选定,具体评估项目为:标段首批施工的桥梁砼钻孔桩(数量为2 根)、砼承台、墩台身,梁场预制梁,桥位制梁(包括悬臂浇筑连续梁或刚构、支架法制梁),桥面系。
(三)轨道工程
第十四条本项目首件评估对象包括道床、轨道板安装。
第十五条局项目部组织对首次道床施工、轨道板安装进行首件评估。
初评完成后报建设指挥部。
第五章首件工程评估流程
第十六条提交实施计划。
局项目部在首件工程施工前,向评估单位报送《首件工程实施计划表》,计划表中应包括里程范
围、所属标段、首件工程概况、计划施工时间、申请评估时间等内容。
第十七条组织自评。
局项目部按照首件工程的不同分类,自行组织初步评估,自评合格后向建设指挥部提交《首件工程评估申请表》,申请表应包含评估工点的工程概况、施工进展情况、施工工艺、技术标准、质量控制情况、自评结论等内容,并附施工总结。
自评分内业资料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检查结束后,参评人员召开会议形成初步评估意见,作为正式评估申请的附件报评估单位。
第十八条组织正式评估。
根据正式评估申请确定评估时间,由建设指挥部组织相应工程的首件评估。
评估分内业资料检查和实体质量核查,结束后,召开参评各方评估会议,听取工艺总结汇报并形成评估意见,按照评估意见责任单位及时组织落实。
第十九条首件工程评审意见为不合格的工程不能视为完成首件工程评估,需重新按程序申报和组织评估。
首件工程经评审验收合格后,分别由局项目部和建设指挥部按照评估类型工程组织现场交流,进行推广示范,以确保后续施工的工程质量标准不低于首件工程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局项目部组织的评估须提前一天以上向建设指挥部和监理单位报告,建设指挥部和监理单位派人到场指导、监督施工单位的自评工作。
通过评估后由施工单位正式向建设指挥部报备。
未执行上述第 5条的,一律视为未完成首件评估。
未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完成自评的工点,须立即停止相应工序施工;监理单位总监须及时签发相应停工令并监督现场执行。
第六章首件评估考核
首件工程评估考核按照《xx公司首件工程评估管理办法》和《xx首件工程评估实施细则》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