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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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学年上学期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为深化我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莒政办函【2015】35号、莒教发【2017】7号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规范学校内部分配办法,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以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师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体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孬不一样,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进我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分配原则

1、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2、坚持多劳多得,优教优酬的原则;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坚持向一线教师、优秀教师倾斜的原则;

5、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一)绩效工资的核定

在人社局、财政局核定的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内,教育局根据学校绩效考核等级确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根据莒教发[2017]7号文件要求:奖励性绩效工资自2017年2月起,在县财政部门代扣绩效工资时,直接按照每人每月400元进行扣发,其余部分随工资发放。绩效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照1:2:1的比例分三个等次发放,要拉开差距。(等差不低于1000元)(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内容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在出勤、工作量、教育教学过程和工作业绩等因素,这几方面的量化考核得分标准依据学校教职工量化考核细则执行;

(三)发放的对象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奖励性工资发放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四、发放的基本办法

1、全体教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400元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是:先将教职工的工作按工作量、业务能力、考勤、教学成绩四方面考核量化出成绩,以上四项的量化数据按所占比例分别为工作量35%、业务能力10%、考勤

5%、教学成绩50%合计起来,算作教师的绩效考核成绩,再根据教师的绩效成绩把教师按1:2:1的比例分为三个档次,三个档次绩效工资级差为1000元。因违纪扣发全部绩效工资的不在以上三个档次内。归档时,教学满工作量的优先。

2、校长、副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不高于全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值。

3、中层干部(以县教育局备案为准)教学成绩低于全校同年级同学科平均分,且低于全县平均分的,其绩效工资不能高于全体教职工的平均值。

4、所有无教学成绩的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能高于全体教职工的平均值。

5、虽在岗但无明确工作量的教职工,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低于有工作量的教职工的最低值。

6、教育局2017年7号文件规定,不到退休年龄的,原则上都要参加绩效考核。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在岗教师男年满59周岁、女年满54周岁(档案年龄,延迟退休的除外),在必须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按时考勤,正常上下班较好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下,可以填写不参加绩效考核申请表,由全体教师会通过,扣除的绩效工资原额发放。

7、癌症、精神病、因伤致残失能等(以病历为准),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在岗人员,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其绩效工资的发放。

8、不在岗人员原则上不发放绩效工资,经组织批准离岗人员,其绩效工资要不高于在岗人员。

凡不能出全勤(指照顾后的)、工作不能尽职尽责的,一律低于平均值等次五、学校绩效工资核算、审批、发放程序

(一)核算:学校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细则测算出每位教师的考核成绩,依据绩效考核奖计算办法测算出每等级的奖励绩效工资额,分配到每位教师。

(二)审批:将核算结果报教育局审批

(三)发放程序:

1、传达文件:传达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莒政办函【2015】35号文件、莒县教育局《2016》5号文件和莒教发[2017]7号文件,分组讨论,提出建议。

2、成立机构:学校依据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其中普通教师比例不少于1/3),建立办公机构,专人管理档案。

3、制定方案:①召开专题会议,拟定实施方案。②分组讨论。③修改制定。

4、通过并上报方案: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上报县教育局。

5、组织实施:审批通过后,核算教师绩效成绩,测算绩效工资并公示。

6、审核与发放:上报教育局审核;由县财务中心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号。

六、有关事项说明

(一)下列情况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作如下规定:

1、经县教育局主管部门借调到教育系统以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借调单位考核意见,由原单位发放。

2、经县教育局主管部门同意,教师支教或借调到教育系统内部的,支教、借调期间,绩效工资根据受援单位和借调单位提供考核意见,由原单位发放。

3、未经教育局同意借调到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纳入到原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4、正常调动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月发放。

5、经教育局批准,享受法定产假的教师及在职短期培训的教干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原额照发。

6、职业道德考核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无绩效工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学期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1、违犯国家政策法规、受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

2、体罚、侮辱学生受到追究的;

3、长期病假不在岗的教职工。

4、一学期内,教职工因病请假累计2个月,因事请假累计1个月或病事假合并累计2个月的。

5、拒不接受组织安排和分配的工作任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6、无理取闹,严重干扰社会秩序或学校正常工作的;

7、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5天的;

8、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9、其他按规定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人员。

注:

1、无论是在岗教师还是离开原领导岗位的教育干部,凡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考核结果视为“不称职”,不称职者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2、班主任工作量临时计算在绩效工资工作量内,将来在上级明确班主任工作量要求之后,根据上级要求随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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