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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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工伤保险
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15
•【字号】神政发〔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
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及各厂矿企业: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5号)已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现结合林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从统筹地区至治疗所在地区的交通费,按照火车硬卧或动车(高铁)二等座价格标准据实报销;该区间未开通铁路客运的,按
照长途公路客运标准据实报销;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按经济舱标准据实报销。

入院前的待床期,可报销不超过3天(含3天)的食宿费用,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住宿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凭发票据实报销,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住院治疗期间的住宿费不得重复报销。

每次住院只能报销一次往返的交通费。

三、本通知中各项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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