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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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1、管理职责:
①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制定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②管理者代表负责公司质量目标的分解,确保在基层单位、各职能部门建立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③基层单位负责所属各项目部质量目标的分解、考核。

基层单位应根据公司制定的目标、指标,指导所属项目部制定可测量的目标指标。

④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及项目部负责本部门质量目标的分解、考核。

2 、质量目标制定的原则
①与公司的经营战略和发展规划保持一致。

②坚持“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原则,确保客户的要求和期望得到满足。

③体现“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原则。

④确保全体员工能够正确理解并贯彻执行。

3、质量目标的分解原则
公司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和项目部应结合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将公司的质量目标内容分解和展开,落实到相应岗位的各项具体工作之中。

4、质量目标的检查和考核
质量目标的检查和考核应对公司的管理层次由下至上的方法进行,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和项目部对落实到相应岗位的各项质量目标、指标进行检查、考核。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1、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

2、项目部必须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质量管理组长必须由项目经理担任。

锅、容、管、特及工程产值超过500万元的工程,必须设专职质检员,各专业工程师、队组长都是兼职质检员。

3、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审核合格后的技术文件。

按照合同规定,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控制,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质量跟踪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4、严格按照GB/T50430的要求进行质量交底,交底的内容: 质量要求和目标、施工部位、工艺流程及标准、验收标准、使用的材料、施工机具、环境要求及操作要点。

质量交底有专业工程师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基层单位技术经理审批。

5、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材料供货合同要求,对项目进场材料严格把关,确保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

6、专业工程师负责落实工程的实施工作。

要对项目施工人员进行系统的质量意识教育、质量交底,抓好质量通病的防治工作,加强施工质量的预控。

7、专业工程师要做好工程验收、报验工作。

在工序施工交接时,质检员要组织交接双方认真进行交接检查,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8、质检员对没有自检、交接检记录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拒绝进行检验。

9、质检员具有质量否决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队组或工种,质检员有权责令其整改、返工乃至停工。

10、专业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本施工部位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质量交底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填写自检及施工记录记录。

11、专业工程师和质检员应做好各工种之间的协调工作。

12、专业工程师要系统积累质量方面的各项原始资料。

基层单位、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质量检查应查到各专业工种。

每月按规定项目部应将质量报表报送基层单位,基层单位汇总后报送公司质量处
13、实行“三检”制度是提高施工质量和生产效率的重要环节,各项目部要严格执行。

14、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必须坚持PDCA循环,按照计划(P)—实施(D)—检查(C)—处理(A)四个阶段周而复始地进行,这样才能使施工质量不断地得到改进和提高。

施工质量检查制度
1、施工前的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策划(3个策划);
②质量目标是否明确,且得到分解;
③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明确;
④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交底和图纸会审是否满足施工需要,程序审批是否符合要求;
⑤是否协助建设单位办理行政监督备案手续;
⑥原材料试验是否完成,并且合格;
⑦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操作人员是否进行上岗培训,是否掌握应用。

⑧创优目标、质量控制点及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制定。

2、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作业规程、质量规范标准及质量保证措施等要求组织实施。

②是否按规定进行材料试验和检验,其结果能否满足实际要求,合格证件是否齐全。

③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能否保证施工过程中的有效控制。

④对违反规定的施工操作方法,施工技术人员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指导纠正后施工。

⑤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地运行。

⑥施工过程质量管理记录是否齐全;记载是否真实、准确。

3、工程完成后的质量管理
①按合同的要求进行竣工检验,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验标要求。

②对工程资料的管理进行策划,收集和整理各种施工记录及资料。

③检查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移交期间的保护。

④进行工程移交。

⑤维修期内保证服务质量。

质量问题(事故)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分类
1.1一般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②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1.2严重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
②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③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1.3重大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②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工程倒塌或报废;
2、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权限
2.1 5000元以下的质量问题,由项目部组织调查处理。

2.2 一般质量事故由基层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2.3 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3.1 工程质量事故上报
当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部应立即停止该部位施工,并做好现场保护,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领导和技术质量部门,基层单位在收到书面报告后于当日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技术质量管理部门。

3.2 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的类别及处理权限,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4、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4.1 根据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确定的处理意见,研究制订处理方案。

质量事故加固处理方案应征得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的同意,处理方案必须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4.2 按确定的事故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4.3质量问题(事故)处理完毕后,根据工程质量事故的类别处理权限,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

5、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在本工程施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末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末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末经批准擅自修改的。

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4、明示或暗示施工人员降低工程质量的;
5、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或管理不到位的;
6、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

7、其它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分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以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或者没收违法收入、罚款。

情节严重的,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业务的。

2、将承揽的工程或业务转包,转让或违法分包的。

3、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接受或阻碍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或管理不到位的。

4、未按施工图纸施工或伪造原始记录、技术资料的。

5、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的,使用安装不合格材料、设备的、不按照施工图纸、合同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7、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隐瞒不报或谎报、拖延报告的,故意破坏现
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事故有关情况资料,提供伪证的。

8、其它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本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当事人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负领导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

工程项目完工后,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在正常的运营管理条件下,因施工单位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除按合同规定进行索赔和处罚外,并追究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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