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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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建筑工程活动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2. 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 建筑工程必须经过合法审批,按照规划许可进行施工;
4. 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5. 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安全监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6.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三章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处罚
第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警告;
2. 罚款;
3. 暂停施工资质或吊销施工许可证;
4. 追究刑事责任;
5. 注销单位营业执照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条当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公安、监察、质监、税务、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八条利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