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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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13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组建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国土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5.原有关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由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省测绘局管理。

2.地下水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其中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的分工,按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转变的职能1.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动态数据的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国家和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土地整理项目的技术设计、技术指导和项目的实施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企业承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苏财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10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5月14日附件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质勘查、基础测绘、海洋执法监管和海洋科技创新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体现公益、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安排年度预算;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地质资料是指通过勘探、开采、调查、研究等方式获取的地质信息的记录和资料,是研究地质科学、资源勘探与开发的重要依据。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地质资料,保障地质调查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二、地质资料管理的必要性地质资料作为地质科学研究的基础和资源开发的依据,其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1. 提高地质研究效率:有效的地质资料管理可以提高地质科研工作的效率,避免重复采集和浪费。

2. 保护地质资料资源:地质资料是一种珍贵的资源,需要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损坏和丢失。

3. 促进资源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对于资源勘探与开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良好的管理可以更好地挖掘和利用地质资源。

三、地质资料管理的原则1. 全面收集:地质资料管理要求全面收集各种类型的地质资料,包括野外勘探观测数据、试验分析数据、文献资料等。

2. 统一归档:对于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要进行统一的归档管理,建立清晰的分类体系和档案编目。

3. 规范标注:对于地质资料的存储位置和内容,要进行规范的标注和记录,方便后续的查找和使用。

4. 安全保护:地质资料是一种珍贵的资源,需要进行安全保护,包括数据备份、防火防水等措施。

5. 共享利用:地质资料应当以共享的方式进行利用,促进地质科研和资源开发的合作与交流。

四、地质资料管理的措施1. 建立地质资料库:通过建立地质资料库,集中管理地质资料,方便查阅和利用。

地质资料库应具备良好的设备和技术支持,保障地质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2. 制定管理规范:建立地质资料管理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明确各类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要求。

3. 加强人员培训: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地质资料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4. 制定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地质资料共享和交流的机制,促进地质科学与资源开发的合作。

5. 定期检查和审计:定期对地质资料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地质资料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苏政办发[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一)加强调查评价。

以县(市、区)为单元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连云港、徐州、南京、镇江等低山丘陵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大中型水库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

(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做好大中型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二)强化重点勘查。

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三)开展动态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治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GJ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GJ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RM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治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进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治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人可以托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GJ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油气企业: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对于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推动地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一)汇交人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

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

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原始地质资料按本通知的细目(见附件1)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汇交。

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地质调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的范围1. 地质成果范围:地质基础调查、地质环境调查、地质灾害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成果等。

2. 地质资料档案范围:包括地质勘探、地质灾害调查、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环境调查、地质遥感调查及其它地质调查和研究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1. 地质成果的管理要求:(1)沉淀期管理:成果报告自交验之日起,三年内由编制单位妥善保存。

(2)过渡期管理:成果报告自编制单位基层单位或编制单位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移送接收单位,接收单位要进行登记并在二年内验收。

(3)归档管理:完成任务后,成果报告和附属产品应移送立项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另外,也可以移交给省级地质调查院等专业机构进行长期管理。

2. 地质资料档案的管理要求:(1)设立地质调查资料档案室,实行责任制管理。

(2)档案采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存储,对档案必须进行有效的数字化备份和安全管理。

(3)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修整和更新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的利用要求:(1)档案应当被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广大用户和单位进行利用。

(2)申请利用档案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需要亲自查阅档案的,要在档案及其副本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查阅,为了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查阅时应当由工作人员进行监护。

第四章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的保密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属于保密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规定由×××负责解释和制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9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16日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全省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簿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技、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地质资料共享与服务机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4.06.16
•【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4〕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直属单位,厅各处、室、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省厅对厅(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0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6月16日。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2年江苏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2年江苏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2年江苏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6.24
•【字号】苏财资环〔2022〕27号
•【施行日期】2022.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2年江苏省地
质勘查项目资金的通知
苏财资环〔2022〕27号有关市、县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0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江苏省地质勘查项目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67号),经研究,现将2022年江苏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0113地质矿产资源与环境调查”,具体项目名称、金额详见附件。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请切实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验收。

附件:
1.2022年江苏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汇总表
2.2022年江苏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明细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24日
2。

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doc

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doc

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发文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11-23生效日期:2018-11-23(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评价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四章山体资源保护第五章地质遗迹保护第六章地质灾害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治地质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山体资源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其他与地质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岩体、土体、矿藏、地下水等地质要素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地质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推进重点地质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建设,将地质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并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评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和气象管理机构,根据地质环境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成效及近期工作设想

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成效及近期工作设想
省 的地质 资料 监督 管理 工作 中 , 到 了重 要作 用 。 起 近两 年来 , 汇交 成果 地 质 资 料 的数 量 成 倍 上 升 。20 0 4年 汇交 的 成 果 地 质 资 料 达 11种 共 13份 , 1 6 是
20 0 2年的 1 , 19 年的 6 ; 0 倍 是 98 倍 2 6年 1 ~ 0 月 8月 , 全省 已收到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 7 余种 , 同期历史 0 创 最好水平。其中值得一提的是 , 近年来汇交 了一批 国家重大工程项 目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 如南京长江二 桥 、 京长 江三 桥 、 南 江阴长 江大 桥 、 江润 扬 长江 大 桥 , 京 地 铁 以及连 云 港港 V建 设 工 程地 质 勘 察 评 价报 镇 南 I
最近两年 ,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又分别两次拨专款共 1 万元 , 5 用于馆藏成果地质资料 目录数据库的维护, 两年共追加了 1 0 余种成果地质资料 的 目录数 据 , 0 0 从而进一步满足 了广大用户对成果地质 资料 的利用
需求 。
122 大力推进公益性地质资料的社会利用 按国土资源部[0 0 18号文件的要求 , .. 20 ]7 将馆藏 19 4 种公益 性地质资料无偿提供全社会公开利用 。馆藏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水平有所提高 , 资料利用率大幅度增长 , 社会
字化存储 , 在全国属领先水平 。20 07年底 , 将完成 B类成果地质资料的数字化存储工作 , 实现江苏省馆藏成
果 地质 资料全 部数 字化 的 目标 。为 进 一 步 加 速 推 进 成 果 地 质 资 料 数 字 化 进 程 , 苏 省 国土 资 源 厅 下 发 了 江 《 于开 展成果 地质 资料 电子文 件 汇交 工 作 的 通知 》( 国土资 发 [03 15号 )要 求 自 20 关 苏 20 ]0 , 03年 3月 1日 起 , 面开展 成果地 质 资料 电子 文件 汇交 工作 , 全 至今 江苏 省 汇交 和 补交 的成果 地 质 资料 中 , 交 电子文 件 的 汇 占 8% 左右 , 到全 国地质 资料 馆 的好评 。 0 受

江苏地质 改制方案

江苏地质 改制方案

江苏地质改制方案1. 背景江苏地质改制方案旨在优化和提高江苏地质工作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求和地质工作的新形势。

改制方案涵盖了机构设置、人员调整、职责划分、目标任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内容。

2. 机构设置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性,江苏地质改制方案将原有的江苏地质局改组为江苏地质管理委员会。

地质管理委员会将下设技术支持中心、资料处理中心、勘察管理中心和信息服务中心四个职能部门。

2.1 技术支持中心技术支持中心负责研究和制定江苏地质工作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方法,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推动地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2.2 资料处理中心资料处理中心负责地质调查和勘探的信息管理和处理工作。

该中心将建立数据库系统,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存储和分析,为地质工作提供科学支持。

2.3 勘察管理中心勘察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和协调江苏地质勘察工作,制定勘察计划和方案,管理勘察项目和勘察队伍,确保勘察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2.4 信息服务中心信息服务中心负责江苏地质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发布。

该中心将建立地质信息平台,提供地质资源、矿产信息、地质环境和灾害等相关数据的查询和服务。

3. 人员调整江苏地质改制方案将对原有的地质工作人员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适应新的工作任务。

3.1 人员配备•技术支持中心:设立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招聘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球化学等相关专业人才。

•资料处理中心:配备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方面的专业人员,招聘信息技术和数据库管理等技术人才。

•勘察管理中心:设置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招聘地质工程学专业人才。

•信息服务中心:配置信息管理和数据查询方面的专业人员,招聘地质信息和地理信息相关专业人才。

3.2 岗位调整根据工作需求和人员素质,对原有岗位进行合理调整。

鼓励人员内部选岗和岗位自主调整,以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4. 职责划分江苏地质改制方案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以确保各部门协同工作和高效运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5•【字号】苏政办发[2000]127号•【施行日期】200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2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5日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73号)等文件精神,将原地矿部江苏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改建为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仍为正厅级事业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代管.机关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一、主要职责省地质矿产勘查局承担国家和省下达的地质勘查任务,负责局系统地质勘查队伍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局系统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局系统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工作,推进科技创新,组织指导各项经营活动。

(三)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办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的监管;管理省财政下达的地勘费和其他经费;审核、申报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

(四)负责对局系统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系统的干部人事、劳动保险和党群等工作。

(六)承办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地质矿产勘查局机关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组织制定局机关办公制度;负责局重要报告和有关文件的起草、审核;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的督办;综合协调、统筹安排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全局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承担局属单位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的指导工作。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提高地质调查和研究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地质资料的权益,推动地质科研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管理范围包括地质调查、研究和勘探中产生的地质资料,以及其他涉及地质领域的重要数据和文献资料。

第三条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 统一规划,建立地质资料库。

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规划的地质资料库,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地质资料。

2. 资料分类,建立标准化的分类体系。

根据地质调查和研究的需要,将地质资料分为不同类型和级别,并建立标准化的分类体系,以方便查询和利用。

3. 资料整理,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地质资料应当经过严格的整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地质调查和研究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4. 资料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应当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以方便长期保存和利用。

5. 资料利用,推动科研和经济发展。

地质资料应当根据需要向科研机构和经济部门提供,并鼓励和支持地质科研和勘探活动。

第四条地质资料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保护资料的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窃取、损毁或篡改地质资料,不得未经许可挪用或泄露地质资料。

第五条地质资料的保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地质资料应当进行严格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六条地质资料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地质调查和研究单位等。

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地质调查和研究单位应当配合并落实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进行地质资料管理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4〕1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4〕1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4〕1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
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总页数】3页(P47-4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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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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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信规〔2021〕2号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应急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信规〔2022〕2号)4.江苏省自然资
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
[2023]1号)5.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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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4.06.28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土地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
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水平,自然资源部组织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6月12日至6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此期间,收到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从业人员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4条。

我们将对上述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酌情予以吸收采纳。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4年6月28日。

“办好《江苏地质》、服务国土资源”座谈会在宁举行

“办好《江苏地质》、服务国土资源”座谈会在宁举行

“办好《江苏地质》、服务国土资源”座谈会在宁举行
蒋艳
【期刊名称】《江苏地质》
【年(卷),期】2006(30)1
【摘要】2005年12月27日下午,由江苏省地质学会联合举办了“办好《江苏
地质》、服务国土资源”座谈会。

来自省国土资源系统的代表80余人出席了会议,《江苏地质》主编杨任远、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杨维兴副厅长等领导出席了会议,省地质调查研究院院长袁晓军主持会议。

【总页数】1页(PF0004-F0004)
【关键词】国土资源厅;地质学会;江苏省;座谈会;服务;资源系统;地质调查;会议;研究院
【作者】蒋艳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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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 [J], 石钖
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举行《江苏省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开发利用指南》发送仪式[J], 郑晓光;润文
4.中国地质科学院西藏分院揭牌——中国地质科学院与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战略合作协议签字仪式暨座谈会在拉萨举行 [J],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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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19年4月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质资料管理与共享服务,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簿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是指包含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的地质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科技、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全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指导全省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

(三)监督检查全省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建立地质资料汇交诚信体系,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组织建立全省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五)组织开展全省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开发利用。

(六)指导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地质资料馆为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接收、保管、利用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转汇交、整理、保管、服务等工作。

(二)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三)加强地质资料综合研究,提供地质资料专题服务产品。

(四)指导设区市、县(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做好地质资料接收、验收、保管、转汇交与服务等工作。

(五)承担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做好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做好本行政区内应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

(二)承担本行政区内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并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其他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工作。

(三)承担本行政区内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管理好本行政区内的地质资料并提供社会利用。

(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第七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在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保护、综合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地质资料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代为汇交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汇交人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代其履行汇交义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地质资料汇交委托书。

第九条地质工作项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第十一条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汇交范围汇交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

第十二条汇交的成果、原始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地质报告编制标准、要求编写。

(二)地质资料完整、齐全、字迹工整,有利于长久保存。

(三)制印清晰,着墨牢固;规格、格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四)电子文档的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相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评审、鉴定、验收、备案的正式文件或复印件。

第十三条省地质资料馆应当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对汇交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并在60日内完成汇交。

第十四条需要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汇交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馆按规定转汇交。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省地质资料馆转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五条按规定应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汇交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各两份;其他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地质资料馆转汇交纸质或电子地质资料一份。

工作区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直辖市的地质项目,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的份数与所跨省、直辖市的数量相同。

中外合作项目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质资料,除了汇交中文文本的地质资料外,还应当汇交其他文本的纸质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保管单位予以公开;许可证获准延续、保留的,保护期限自动延续,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

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由汇交人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办理保护备案手续,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网络查阅或持有效证件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持本机关出具的证明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其他单位及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设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达到乙级或以上标准,配备必要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省地质资料馆应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设省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推动跨地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便捷高效的数字化、网络化、集群化地质资料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省地质资料馆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报本年度地质资料保管和利用年报。

年报内容应当包括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情况,馆藏地质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地质资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省地质资料馆在20个工作日内将汇交人列入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并通过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

汇交人完成地质资料汇交后,由省地质资料馆在20个工作日内将汇交人移出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

逾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汇交通知书,责令在60日内汇交。

逾期仍不汇交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列入地质资料汇交违法名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省信用诚信体系。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完毕后,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汇交人移出地质资料违法名单。

第二十四条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丢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

(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 江苏省成果、原始地质资料汇交范围2 不同工作手段产生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3 江苏省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范围附件2说明:1.汇交细目按照工作手段确定,一个地质工作中涉及多种工作手段,需按照每种工作手段的细目汇交。

2.细目中内容如果已经在成果资料里以文、图、表、数据库的形式体现,可不再汇交。

3.开展样品采集的地质工作,需汇交样品采集登记表,可按照项目整体汇总汇交。

4.采用野外数字化采集方法形成的原始资料应全部汇交。

附件3江苏省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一、科学研究所取得的实物地质资料;二、对我省具代表性、典型性的反映区域地质现象的实物地质资料。

包括反映具有对比意义的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地层、构造、岩石等实物资料;三、对我省具有典型性的重要矿床实物地质资料;四、在地质资料空白地区实施的基岩地质、第四纪地质、水文地质钻孔、工程地质岩心资料;在非空白区可以有选择的保留部分重要地层层位岩心资料;五、固体矿产调查的实物地质资料;六、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副样;七、其他地质资料。

包括:海岸带地质、旅游地质、农业地质、深部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以及土壤调查等取得的实物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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