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集装箱船舶安全操作管理须知(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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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集装箱船舶安全操作管理须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型集装箱船舶的安全操作管理,确保船舶安全运行,并保护人员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本须知适用于所有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船东、船舶管理者、船舶运营者及船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安全操作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内外国际航运安全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四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安全操作管理应具有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

第五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安全操作管理应注重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安全操作管理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流通。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
第七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政策、安全目标、安全责任、安全程序等。

第八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船舶安全管理应持续进行安全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安全报告制度,对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进行报告、分析和处理。

第十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安全巡航制度,定期巡航船舶,检查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第十二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船员的生活环境和健康。

第十三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灭火与救助设施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灭火与救助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船舶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船舶事故应急预案,保障船舶事故的及时处置和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船舶安全档案,存档重要安全资料和记录。

第三章船舶操作管理
第十七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操作管理应建立航行计划制度,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八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操作管理应建立船舶装卸作业管理制度,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和高效。

第十九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操作管理应建立货物堆放管理制度,确保货物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十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操作管理应建立舱口和货仓管理制度,确保舱口和货仓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一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操作管理应建立设备和设施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船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船员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船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船员管理应建立船员培训制度,提高船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船员管理应建立船员轮岗制度,保障船员的休息和健康。

第二十五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船员管理应建立船员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船员的身体和健康状况。

第二十六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船员管理应建立船员考核制度,评估船员的工作表现和素质水平。

第二十七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船员管理应建立船员奖惩制度,激励船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大型集装箱船舶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航运安全规范,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须知的行为,船东、船舶管理者、船舶运营者和船员等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须知的解释权归XX局或者XX协会所有。

第三十一条本须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集装箱船舶安全操作管理须知(二)
一、船舶操作前准备
1.确保船舶的所有安全设备、仪器以及通信设备等工作正常。

2.检查船舶的消防设备,如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确保其正常运作。

3.检查集装箱的固定装置和堆放方式,确保集装箱的稳定性。

4.确保船舶的货物搭载安全,包括货物正确装载和固定等。

5.对船舶的航行路线进行规划和评估,确保安全航行。

二、船舶的航行操作
1.船舶在进入港口前,应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联系,了解港口的交通规则和限制。

2.在航行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航速和航向,确保船舶的稳定性和安全航行。

3.在航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并根据天气情况作出相应应对措施。

4.持续监测船舶的轴功率、螺旋桨转速、船舶速度等参数,及时做出调整,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三、船舶的起重操作
1.在起重操作前,需要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确保其工作正常。

2.在起重操作过程中,需要保持通畅的通信和协作,确保起重过程的安全进行。

3.起重操作时,需要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稳定性等因素,合理选择起重设备和操作方式。

4.在起重操作过程中,要注意货物的平衡和稳定,防止货物倾斜或掉落,造成人员伤亡或货物损失。

四、船舶的消防安全操作
1.船舶的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工作正常。

2.船舶上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泵等)应按照要求摆放,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在船舶上发生火灾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包括报警、封闭舱室等,防止火灾扩散。

4.在救火过程中,要根据火源的大小和情况选择合适的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法。

5.救火人员要掌握灭火技巧,并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五、船舶的紧急逃生操作
1.船舶上应设置明确的逃生通道和逃生标识,确保船员能够迅速疏散。

2.船舶上的逃生设备和器材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船员应定期进行逃生演习,熟悉逃生设备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路线。

4.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船员应迅速采取逃生措施,按照逃生计划进行有序疏散。

5.逃生时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尽量避免跳海或从高处跳下,以免发生二次伤害。

六、船舶的安全巡检与维护
1.船舶的船体、设备和设施等应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确保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2.巡检时要着重检查高风险区域和设备,如机舱、货物舱等,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3.船舶的油水分离设备和排污装置等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遵守防止污染的规定。

4.船舶内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和维护,避免电器故障导致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5.船舶定期进行防污漆维护,保持船体的完整性和耐久性。

七、船舶的安全培训与意识提升
1.船员要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了解最新的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要求。

2.船员应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遵守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船员要积极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船舶公司要加强对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意识宣传,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船舶公司要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及时传达和处理安全事故和事件。

八、船舶的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
1.在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船员应迅速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保护人员生命安全。

2.船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供详细的事故报告和相关证据,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3.船舶公司要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事故进行彻底调查,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在大型集装箱船舶安全操作管理中,以上是一些关键的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

船员要始终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和货物运输。

船舶公司和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为船员的安全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大型集装箱船舶安全操作管理须知(三)1目的和范围
1.1本须知规定了大型集装箱船舶航行、靠离泊和锚泊安全的操作要求,旨在减小大型集装箱船并在营运过程中对人员、货物、环境及财产损失的风险。

1.2适用于公司所管理的大型集装箱船舶。

2定义
2.1“大型集装箱船舶”系指总长250米、或设计载箱量
3800TEU,及以上的船舶。

3船员
3.1在该类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大副必须经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合格,并持有主管机关颁发的《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3.2船长须具有24个月或以上实际在船任职船长的经历,有足够和相应的船舶操纵经验,第一次在该类船舶担任船长职务之前,必须在大型船舶上至少见习一个往返航次或以上,熟悉操纵特性,熟知船舶所有的助航设备和操纵设备的应用,包括其性能和局限性。

经其所在见习船舶船长的书面鉴定认可,本人写出“大型船舶船长见习自我评估报告”,其主要内容为:对大型船舶的特点、操纵特性的了解程度;对大型船舶操纵要点掌握的程度和操纵大型船舶的实际体会;对大型船舶的技术管理特点以及在操纵和技术管理上尚存在的问题,对在大型船舶任职能力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估。

“评估报告”交安监部。

并经人力资源部和船员部进行管理性考核合格后,按程序呈报审批。

批准后方可正式任职。

3.3派往大型船舶见习并准备在大型船舶上接班的船长在上船见习前应到安监部,由部长或副部长等进行谈话,万箱船船长上船前还须到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处谈话。

3.4每一位上大型船任职的船长,上岗前,船舶管理部部长应指定海务船长对其进行谈话,介绍航线、船舶操作特性、港口、船员等情况,借鉴在该航线上航行的其他船长拟定的《航次计划》;结合近期在航海安全领域中所发生的最新信息,认为需要给予船长的任何忠告和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关键问题的提示和指导。

3.5其他高级船员和水手、机工,必须经船舶管理部考核合格。

3.6安监部主管海务监督员应重点跟踪指导大型集装箱船舶的安全运营。

4航行安全
4.1船长、驾驶员一定要注意掌握以下大型船舶的特点、操纵特性和应关注的相关问题,大型船舶排水量大、速度快、惯性大;受外力影响大,空载时受风的影响较大,满载时受流的影响较大;在港内速度下舵效反应慢、变速机动操纵较为迟钝、推进器诱转时间长、停船、机动操纵困难;在水深较浅的航道航行,浅水效应明显;由于速度快、尺度大、相对水深小,船体下沉量增大,应留足安全富裕水深,尽管有些港口当局对富裕水深有规定,但作为大船的船长仍应根据本船的条件、港口条件和其他有影响的因素进行计算确定,并注意航速的控制;同时注意船的横倾对吃水的增加的影响程度。

4.2熟悉并掌握本船各种载重状态下的操纵性能和当时航行水域风流、地形、特点等情况,特别是在应急避让及狭水道转向时要掌握早用舵、大舵角、早回舵和安全航速的原则。

鉴于船型大、航速高的特点,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严格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并应在更早的时间和更远的距离上发现、标绘和行动。

4.3按STCW公约和体系文件的要求,开航前或改航线前应制定出或修改好《航次计划》。

设计航线要尽量远离危险障碍物,避开密集的渔船海区。

狭水道及沿岸航行尽可能与岸边或其它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对航行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复杂困难局面或紧急情况要在航行计划里制定出详细的应急措施。

4.4安全航速对保障速度快、惯性大、制动难、操纵呆滞的大型船的航海安全显得极为重要,因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使用安全航速,特别在能见度不良,渔船多,航行船舶密度高,诸多航线会聚处,狭
水道和港口航道及其附近等复杂航区水域,船长务必保持足够的谨慎和戒备,并须切实付之行动。

对于受风流影响较大和在复杂航区航行要熟练运用雷达导航功能,必要时缩短定位间隔时间。

4.5由于大型船舶尺度大,应特别关注船体结构特点和强度情况,跨洋航行,船体应力不得超过许用应力。

并按保养计划定期检查船体及其构件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等情况,尤其注意检查船体应力最大部位及其附近。

对发现的问题或缺陷不论是否影响船舶适航,都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和处理并作好记录。

4.6大风浪航行除了按《大风浪航行须知》执行外,还要发挥良好的船艺,谨慎从事,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情况采取速度和航向方面的适当行动,以减轻波浪冲击。

应满足保持舵效和主机工况要求。

船长还应注意到,大风浪中航行会产生大量的稳性损失,它并没有包含在完整稳性衡准中,因此应注意随时保持良好的、足够的稳性。

4.7大型船抗风能力强,但遭遇浪涌的冲击力也是巨大的,往往会发生船体或设备的损坏,因此,遭遇过8级或以上大风浪航行后,对有关设备和船体尤其是应力最大的部位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作好记录,必要时备妥海事声明。

4.8大型集装箱船的航速多数在24节左右,每天航程近10个纬距,因而除至少需通过气象预报密切关注24小时内可能存在的灾害性天气,尤其台风频发水域外,还应加强对船舶现场的气压和天象的观察分析,以便尽早获得信息,尽早采取行动。

4.9在引航工作开始前,须向引航员递交“PILOTCARD”进行引航信息交换,并介绍与船舶操纵有关的特性,协商制定操作方案,并做好监督工作,当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有错误时,应及时要求引
航员纠正不正确的指令,当可能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应果断接管船舶操纵权,由船长亲自操纵船舶,必要时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

4.10为了船舶的操纵性、耐波性和船舶结构方面的需要,在压载或轻载航行时要注意满足船舶的浮态衡准。

4.11船长要确保大型船舶进出港航行安全,除了必须充分掌握大型船舶的船舶特点、操纵特性、外界影响、操纵要领和周密的航行计划外,还应注意培养自己具有的良好的心理素质,要做到胸有成竹和三个避免:一避免赶时间,二避免心里着急要有耐心,三避免速度过快,慢慢来,处理好快和慢的辨证关系,慢就是快。

4.12大型船舶在进入锚地或引航站时,船长应根据本船操纵特性、装载和当时环境等情况参考运用97531的分步动作控制航速的方法,以达到航速平顺递减,从而达到平稳驶抵抛锚点或引航站的目的。

具体做法:距目的地点9海里前,备车,用港速;7海里时,控制航速12节;5海里时,控制航速8节;3海里时,控制航速6节;1海里时,控制速度小于1节,适时制动或淌航至目的地点。

4.13由于码头结构强度有限,不能承受船舶过大的靠泊冲击力,因此,除了要求大型船舶平行靠泊外,对船舶的靠泊速度均有限制,尤其大型船舶的船长更需要注意掌握靠泊速度。

理论要求的船舶接岸速度应不超过:万吨级船小于0.3节;4-9万吨船小于0.15节和20-30万吨船小于0.1节。

船长在靠泊实践中注意不断总结经验。

5抛锚安全
5.1在抵达锚地前,应按规定提前进行停车、倒车和舵等试验,确信主机等操纵系统一切正常后,再以安全航速驶进锚地,在空载、强风弱流时,船艏顶风抛锚为妥;重载、强流时,顶流抛锚为妥。

5.2选择锚地时一定要考虑留有足够的富裕水深,尤其在遮蔽条件不好的锚地。

抛锚时严格按照大型船舶抛锚方法操纵,按不同的载重情况,严格控制对地余速,防止锚和锚链过度受力,避免刹车失灵,刹车带烧损及断链等不良后果。

5.3大型船一般不采取前进抛锚法,以免余速控制不好,造成断链或损坏锚机。

通常采用的是深水抛锚法,具体操作是用锚机将锚送至海底,出链的速度为3-4米/秒,倒出锚链的长度一般重载船8节以上,压载船10节以上。

采取后退抛锚法,要控制好后退的余速,重载时应将余速控制在1/4节,压载、半载时控制在1/2节。

对于锚设备状态不太好的船舶,必须更加慎重。

甚至可以选择速度(相对海底)为零时抛锚。

在倒车时(速度较低时),由于受螺旋桨横向侧压力的影响,右旋螺旋桨的船艏,向右偏转,如果偏转速度过快,同样也会造成断链或损坏锚设备的事故。

在开倒车前可用左舵使船首有适度的向左偏转趋势来减缓或克服倒车时产生的船艏右偏趋势。

5.4大型船满载抛锚,特别要注意船首向与流向的夹角(流舷角),抛锚时流舷角越小越好,防止急流中抛锚流舷角过大,流压过大,对地余速过大,易造成断链或损坏锚设备。

在港区、河道水域内抛锚调头困难时应用拖轮协助。

5.5大型船舶抛锚如在要求指定锚位抛锚,应根据当时情况和条件,做好进入计划,争取一次完成,避免当局要求起锚重抛,而在锚地船舶间进行机动操纵。

5.6大型船舶在锚泊中的偏荡一般比较小,如一旦变大,由于巨大的压力可能超过锚的系留力,而造成走锚,应给予警惕。

6系泊安全
6.1严格按照大型船舶靠离泊操作方法,事先要充分了解掌握港口、航道、泊位以及风流等各种情况,要提前制定各种应急情况的准备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6.2严格控制好靠泊余速,留有充分的余地,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将船调整最佳靠、离泊角度,在靠上码头前应保持船体与码头前沿平行,并严格控制入泊速度,避免船舶和码头受损;
提早带好拖轮争取主动,加强与拖轮联系,严防横拖倒拖现象。

6.3保持船艏、艉和驾驶台之间、各拖轮与本船之间、以及本船与泊位岸上之间的观察与通信联络,必须做到及时、敏锐、准确、畅通。

船长与引航员协商的靠离泊方案,要及时通报大副、二副和轮机长,使现场指挥人员心中有数。

6.4系泊时同方向的缆绳应使用同材质缆绳,并尽可能出相同长度以保持受力均匀。

在有自动缆绳调节系统的船舶,值班人员仍要加强检查,防止系统故障发生意外。

采用液压油泵的自动缆系统使用时应注意冷却水的供应。

强风、流时不得使用自动缆。

7装卸安全
7.1应注意装卸期间的船体应力情况,值班驾驶员应经常核查船舶吃水差和横倾角,保持船舶装卸期间船体应力在许用应力之内。

装卸过程中尽量保持正浮,开航前应保持船舶正浮,不得有固定倾角,不得拱头。

7.2值班人员应使用对讲机保持联络畅通,及时调整舷梯上下高度,确保人员上下安全。

7.3应注意使系固满足船舶系固手册的要求。

对第四层以上的箱重应特别注意谨慎。

7.4注意装卸过程中的稳性变化,防止稳性过小。

7.5靠码头期间应注意留有充分的富裕水深。

8压、排压载水安全
8.1认真参照船舶稳性报告书,严格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和港口国当局有关防污染置换压载水的规定。

8.2当按港口国的要求,抵港前需要进行压载水交换时,应分别对拟进行排空式交换的水舱分别设定为空、半满和满三种情况进行稳性、强度、吃水进行计算,确认安全后再按程序进行。

8.3除了船舶在设计上有溢流系统外,空气管的设计不适合连续溢流,为了避免产生比较大的过剩压头,损坏压载泵、管路系统、阀件和船体,不得采用径流式。

8.4换压载水应注意在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减少船舶横摇时,压载舱内半满的水对船体结构的冲击力,增加额外的结构负荷。

9维护保养
9.1船体强度状态的好坏,主要看船体构件的腐蚀和损坏情况而不是船龄,大型船舶必须按体系规定的周期对船体进行检查,加强维修保养工作,必要时重新计算剖面模数,重新核算许用应力。

9.2船长一定要充分考虑影响大型船舶强度的综合因素。

不论是在港内或在海上,首先要设法减小船体应力,使弯矩、剪切力和扭矩不超过许用应力;加强对双层底压载水柜内骨架和纵向构件焊缝的检查,特别是距艏艉1/4船长范围内货舱半高和底部肋骨及其腹板、扶强肘板的锈蚀、变形,肋骨与舷侧板的焊接等处的检查,加强保养,尤其是进入老龄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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