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社团管理注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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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规范学校社团的管理,保障学校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社团的注销管理。
三、注销条件
1. 社团成员人数连续两年不足20人,且无新增成员的;
2. 社团活动连续两年未开展,或活动开展不正常,严重影响社团发展的;
3.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因违法违纪被学校处分,导致社团无法正常运行的;
4. 社团章程规定需注销的;
5. 因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需注销的。
四、注销程序
1. 社团负责人提出注销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社团注销申请书;
(2)社团章程;
(3)社团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4)社团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违法违纪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社联会对社团提交的注销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社团是否符合注销条件;
(2)社团注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社团注销程序是否合规。
3. 经审核同意注销的社团,由社联会向学校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社团注销申请书;
(2)社团章程;
(3)社团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4)社团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违法违纪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 学校批准社团注销申请后,社团应在15日内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注销申请书;
(2)清算报告书;
(3)注销登记表;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 社团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五、注销后的处理
1. 社团注销后,其所有资产、债权债务由学校或社团负责人负责清算;
2. 社团注销后,其名称、标识等不得再使用;
3. 社团注销后,其成员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