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和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方案(2014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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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天津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和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方案(2014年发布)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统计局【发文字号】津发改能源
〔2014〕758号
【适用区域】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4-08-20【生效时间】2014-08-20【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其它环境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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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和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发改能源〔2014〕7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和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2月下发的《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关于下
达“十二五”期间和2012、2013年度燃煤增量控制考核目标的通知》(津发改能源〔2012〕1385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十二五”期间合理控制燃煤增量实施方案>和<天津市“十二五”燃煤增量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发改能源〔2012〕1386号)不再实施。
市发展改革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2014年8月20日天津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
天津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和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方案
和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建设美丽天津的要求,为加快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治理,切实防治燃煤造成的大气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和《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结合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签订的“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目标责任书”,现制定《天津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和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全市燃煤总量5298万吨,其中:燃煤发电(热)厂约消耗煤炭3182万吨(发电用煤2746万吨,供热用煤436万吨);燃煤供热锅炉约消耗煤炭546万吨;工业耗煤约1300万吨;民用、商业、损失量等约270万吨。
全市燃煤机组装机容量1083万千瓦。
国家要求我市2017年比2012年净削减燃煤1000万吨。
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拟通过关停淘汰燃煤机组削减燃煤540万吨,供热锅炉实施改燃并网或关停削减燃煤385万吨,工业自备电站和锅炉实施改燃并网或关停削减燃煤410万吨;并严格控制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全市燃煤机组装机容量控制在1400万千瓦以内。
二、主要措施
(一)严把耗煤项目审批,控制增量
1.严格控制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特殊情况遗留的北疆电厂二期扩建工程、东北郊二期扩建工程继续按燃煤方案实施,不再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2.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房:禁止新建工业燃煤锅炉;严格控制燃煤供热锅炉房项目审批,建成区禁止新、改、扩建燃煤供热锅炉。
新、改、扩建项目应使用清洁能源。
3.实行煤炭等量替代:新建用煤项目需实行煤炭等量替代。
项目在取得环评报告批复前需落实等煤替代方案,替代来源需是未纳入我市改燃并网(关停)计划的用煤设施,采取有关措施后形成的煤炭削减量。
等煤替代方案由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和市统计局审核通过后出具意见作为项目批复环评的前置要件。
(二)实施改燃或关停,削减存量
1.实施燃煤火电机组改燃或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