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劳动合同(一)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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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劳动合同(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市场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劳动合同。
第二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劳动合同适用于在晋江市范围内从事劳动活动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起止时间;
2.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3.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休假;
4.劳动者的工资、薪金、福利待遇及提成、奖金等;
5.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工作条件;
6.劳动者的应聘条件、考核标准及晋升途径;
7.劳动者的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
8.劳动者的保密义务;
9.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方式;
10.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用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工作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2.在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生效后,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享有合法合规的工作条件和待遇,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资、薪金、福利待遇等。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第十四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方有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双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双方应当保守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以下情形:
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3.劳动者提前通知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用工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6.双方以协商好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
1.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
2.经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4.用工单位经营困难,本劳动合同不再适用。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终止时,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薪金、福利待遇等。
第五章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等事项可以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合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本劳动合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劳动合同由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以上是《晋江劳动合同(一)》的内容,供劳动关系双方参考和遵守。
如双方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有任何争议或疑问,请及时咨询相关部门或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