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管理制度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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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全矿机电设备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并实行分级负责制。
设备组根据实际需要配齐专职设备管理员,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设兼职设备管理员,业务上隶属设备组领导,工作情况由机电科进行定期考核。
2.全矿机电设备台帐和总牌板、设备手册和分类设备的主要技术资料档案由机电科建立,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本单位设备台帐,设备太多条件允许的建立牌板。
3.全矿机电设备大修、改造、更新计划的编制、汇总由机电科负责,报经局、矿审批同意后,由机电科组织实施,因生产急需的计划外项目,经矿长办公室批准,由计划科报局申请计划调整。
4.有关机电设备管理方面的各种报表和资料,由机电科负责编制、汇总和上报。
5.洗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由洗选厂负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自己制定,报矿审批,但洗选厂必须向机电科按时提供设备半年和年报资料。
二.设备的选型、购置、开箱验收制度
1.设备的选型:全矿各单位需要增置设备时,应由使用单位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增置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矿机电总工程师主持下,由机电、计划、技术、财务、设备管理、使用单位等对所需设备的型号和技术性能进行可行性分析。
分析论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有较高的生产效率;
(2)有较为可靠的质量;
(3)安全性能可靠,少污染,低噪音;
(4)配套齐全、结构合理、灵活方便;
(5)能大幅度降低能源和材料消耗;
(6)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和较低的寿命周期费用;
(7)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三化(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程度高,易于维修;
(8)防止采用落后、淘汰机型的设备。
2.设备的购置:设备管理部门根据矿论证后的决策编制计划报矿计划部门,经矿长批准上报局计划部门,由局器材部门统一定货,矿设备部门到局办理设备领用证。
3.开箱验收:新设备到货,由机电科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拆箱,按设备装箱单逐项验收,并填写报告单。
随机资料由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设备入机电设备库待安装,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编号、建卡,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入帐。
三.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移交生产制度
1.重要生产设备和特种动能设备:
(1)安装必须有设计有计划并经矿机电总工程师审批,安装部门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与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2)安装调试过程中必须有质量检查员(或技术人员)做好现场原始数据的详细记录,以便汇总成正式安装调试资料供验收后存档。
(3)设备安装竣工后,由矿机电总工程师组织安装部门、使用部门及有关单位到现场进行空载、半载、全负荷试运行来通过全面验收,发现问题当场处理不好的以书面记录
限期处理,直至使用单位满意,在安装、调试验收凭据上签字后方能正式移交生产。
2.一般生产设备:
(1)凡一般机电设备的安装,必须有设计有计划,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安装单位到安装地点开现场会,介绍现场具体情况。
(2)为保证安装工程按期按质完工,对安装场所、峒室、巷道运输条件必须首先进行检查验收,符合安装施工要求的方可进行设备的安装。
(3)安装部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要求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进行安装调试。
(4)安装调试完毕,必须进行空载、半载和全负荷试运行,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安装、使用及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使用单位正式使用,并办好正式移交生产手续。
(5)一般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移交生产后由机电部门和使用单位及时建立图牌板、卡片和各种管理制度。
四.设备更新改造、封存、启封、调拨、报废制度
A.设备的更新改造:设备需要更新改造,应由机电或生产技术部门填写申请书,并附更新改造方案报矿务局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由机电科负责组织实施。
1.设备的更新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2)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经过预测,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2.设备的技术改造原则是促进生产发展的有效程度。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组织实施:
(1)节约能源、原材料,降低生产成本;
(2)改革产品结构,使产品升级换代,提高性能和质量;
(3)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B.设备的封存、启封:
1.设备封存是指闲置三个月以上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电科批准后,填写封存单,交财务科办理停止折旧提交手续,交机电科设备库保管,封存设备必须达到完好。
2.封存设备需启用时,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申请,填写启用单交财务办理折旧费用提成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停用封存、启用申请要填清理由、设备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日期、技术状况、用途等。
4.封存设备的所有附属设备、附件、专用工具等,随同主机清点封存,切断电源,做好防锈、挂牌保管工作。
C.设备的调拨:由机电科按局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调拨单,其它单位不得私自调拨设备。
D.设备的报废:设备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明细和意见,由机电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机电科
办理手续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设备报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高耗、低能不能改造利用;
2.使用年限未到,但效率低,达不到环保要求,无改造价值;
3.绝缘老化、无修复价值或能修复但修理费用超过更新费用的设备;
4.因事故或其它灾害,使设备遭受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5.腐蚀过甚,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五.设备的入库、领用、交还、转交
1.新购设备经开箱验收、电气设备经防爆检查,通电试运后,方可入库,检修后的设备,凭验收合格证入库。
2.入库的设备必须妥善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露天摆放的设备必须做到上盖下垫,防止积水浸泡,无防腐处理的表面应涂抹防锈油,设备配件上架摆放。
3.设备库必须设牌板、帐卡,做到帐、卡、物三对照,并及时根据设备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设备领用,由领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持设备帐簿到设备组办理手续,设备管理员依设计和电管组增容批准手续发放设备;临时增用设备,必须经矿、科领导批准。
5.更换在用设备,必须有科、矿领导的批准,并在七日内将损坏的设备交机电科检修车间。
6.交还设备必须零部件齐全,经原使用、检修单位、设备组共同验收后,办理消帐手续。
7.采掘区队变动工作位置,由矿组织交接双方及设备组人员现场清点后,办理转交手续,不经设备组同意,各单位不得私自转交设备。
六.特种和动能设备、引进设备管理制度
1.对特种设备、动能设备和引进设备应设专人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经上级专业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专管人员必须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2.特种设备、动能设备和引进设备必须逐台建立档案和建立各项有效的管理制度,每月由分管矿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检查评比。
3.操作者每班照例进行严格保养,包括班前10~15分钟的巡回检查,班中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随时注意设备运转、油标油位、仪表、压力、指示信号、保险装置等是否正常。
4.严格执行交接班等各项设备管理制度,并做好设备检查运行及交接班等各种记录。
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发现重大问题要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共同研究处理。
5.设备运行的规定时间后,以操作人员为主,维修人员配合,按规定内容进行检修保养;定期检修保养完成后,由有关技术人员验收评定,填写维修保养记录存档。
6.每年要进行一次对特种设备、动能设备和引进设备的全面技术性能的测定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校验。
七.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1.矿设立以机电矿长为首的设备事故追查小组,负责搞好设备事故的分析、追查和群众性的事故防范活动等工作,日常业务由机电科负责。
2.发生设备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特大设备事故由矿务局领导同志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追查处理,重大、一般设备事故由矿领导负责组织追查分析,记录存档。
3.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经处理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各采、掘、运工区及其它单位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应由跟班区、队长及时向生产调度室汇报,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迅速恢复生产。
收工后要及时分析追查。
5.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应认真做好统计,定期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设备事故率不断降低。
6.在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和每月的安全网员会议上,向群众进行讲述设备事故情况,发动群众分析事故原因,共同吸取教训,不断开展反设备事故的斗争。
7.机电科应将每月机电设备事故情况及时整理,按规定的表式认真填写月报表,报上级有关部门。
八.设备检查与评比奖惩制度
1.矿成立以机电矿长、机电总工、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考评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设备管理混乱、各项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不好的单位给予批评或处罚。
2.各类奖罚单据由机电科各专业管理组开具,经机电科长审批后,交财务科实行奖罚,提请矿长办公会裁定。
3.连续三个月机电设备完好率达95%,电气设备无失爆、标准化验收达部一级以上的单位,嘉奖单位分管机电领导、技术员、机电维护人员1000元。
4.机电设备完好率低于95%,标准化验收低于部一级标准的,已对矿承包单位,按合同有关规定罚款;未对矿承包单位罚分管机电的区队长、技术员(或分管工程师)每人30元,机电维护人员每人10元。
5.机电设备无“下井证”下井者,按每台件2元罚井口把钩工。
6.机电设备安全保护齐全,甩掉无压释放、过流保护装置或其它电气保护装置,综合保护装置不用者,罚款100元。
7.未经电气管理组批准擅自增减设备容量或更动开关
过流保护定值者,按30~5 0元罚款;若危及安全,影响生产时,由责任单位自负。
8.甩掉检漏继电器不用者,按100~300元罚款。
9.各种固定设备实行交接班、定期检查或巡回检查等制度,并做好各种记录,未按规定执行和填写记录者,按每次5元罚款,发现填写假记录者,停发浮动工资三个月。
10.井下电气失爆,按每台(或每处)100元罚款;未按期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的,按原罚款金额的两倍罚款,直至处理完为止。
11.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按每台50元罚款。
12.三台以上电气设备在同一地点摆放,无接地极或接地极敷设不合格,或在开关群附近10米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罚款20~30元。
13.因生产损坏的机电设备路部件(如开关芯子等),在更换新部件后,两天内必须交回机电科有关车间及专业管理组消帐,否则按每超一天5元罚款。
14.玩忽职守,对设备不按规定保养维护,或操作、使用不当,致使设备损坏,按设备损坏程度以及影响生产范围处以100~500元罚款。
15.违反油脂管理规定或润滑不当,造成机械事故的,对兼管油脂工作的区长、技术员及工区油脂管理员每人罚款30~50元,造成重大事故及严重损失的,另给予行政处分。
乳化液配比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16.井下闲置的机电设备,以接到设备催送单之日起10日内回收上井消帐,逾期不交者,按每台每天10元罚款。
17.单台更换下来的设备,责任单位应在7日内回收上井到指定地点并办理消帐手续,否则按每台件每天10元罚款。
18.未经批准擅自转用机电设备的(含电缆、五小电器)按每台件50元罚转用单位。
19.凡回收上井的机电设备,其零部件不符合拆除前移交清单的数量时,按下列标准罚款:遗失件原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按原值的50%罚款;遗失件原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按原值的40%罚款;遗失件原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按原值的30%罚款;1000元以上的,由矿领导确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20.设备应严格控制拆套使用,凡不经批准私自拆套的,按被拆部件原值的100%罚款。
21.蓄意破坏,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根据情况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要爱护设备,一旦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对造成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情况处以50~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任意处置设备(包括五小电器、电缆)应给予设备原值2~5倍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24.对贯彻实施各项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并能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避免机电事故者由矿给予一次性嘉奖。
防爆设备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爆设备管理小组:
组长:机电科长
副组长:供电副科长生产副科长
成员:机电技术主管工程师分管供电技术员设备组电管组五小电器、电缆组
二、防爆设备进矿验收入库制度:
1、新设备到货,由机电科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拆箱,按设备装箱单逐项验收。
2、设备入库前要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等资料,并确保防爆性能和各种保护试验合格,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库。
3、随机资料由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设备入机电设备库备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编号、建卡,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入帐。
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应由规定的经考试合格的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方可下井。
2、防爆设备在搬运时,必须要妥善保护,避免受激烈震动和冲击,上下山运输时必须轻移轻放,严禁翻滚,防爆面缝隙要涂防锈油,各进出线孔必须密封,高压配电箱解体运送时,必须由防水布盖好,以防渗水。
3、防爆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检查,凡有故障的设备禁止使用。
4、安装人员必须按供电说明书进行安装,如有变动经有关人员或机电总工批准后进行。
5、安装峻工后,经矿机电总工组织或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6、安装人员必须按<<完好标准>>和<<新质量标准>>进行。
四、防爆设备运行、检查制度:
1、加强防爆设备验收制度,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巡回检查。
2、各单位维护组长是兼职的防爆检查员,负责本单位的电气防爆管理工作,防爆检查组对其加强领导。
3、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及其它线路使用单位每天需有2小时以上停电时间,进行全面检查、检修,且每班使用前跟班维护要做一次彻底完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防爆组要做好井下防爆设备全面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做到每日一次,并负责日报表填写,对发现隐患的单位送通知单限期解决,并负责每周一次完好检查和平时抽查相结合,做好月报表。
5、主备风机、综保,每班使用前要做一次试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并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6、对井下各种保护设备、过流整定值、安全保护的性能做周期性的检查,严禁出现不合格接头和电气失爆。
五、防爆设备回收上井、检修、入库制度:
1、井下设备严禁周转使用,设备不用或毁坏后,要由使用单位送交机电科。
2、设备上井后机电科组织设备组、电管组和使用单位等相关人员对设备进行验收,如有丢失或破损则按原价索赔。
3、如果设备已到使用年限或防爆安全性能达不到要求时,则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要详细记录在册存档备查。
4、设备的检修要按照“设备检修内容”和“检修质量标准”进行。
5、检修中所用的材料、零部件必须经过质量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检修情况及各种技术数据,要详细记录在册存档备查。
6、检修后的设备要严格验收,验收工作由设备组、电管组和检修班组等相关人员参加。
7、检查设备防爆性能和各种保护试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入库。
8、设备入库要分类摆放整齐备用。
电气试验制度
1.定期试验
(1)每年三月、五月要将继电保护整定校验一次,同时要将六千伏电缆做一次电阻摇测试验一次。
(2)每年三月前对全矿接地电阻摇测,每两年做一次工频放电试验。
(3)避雷器每年要做一次电阻摇测,每两年做一次工频放电试验。
(4)运行中35kv以下电气设备,每三年做一次绝缘油击穿试验,每年做一次绝阻试验,电缆每年做一次绝阻摇测,高压开关每年做一次直阻和绝阻测试。
(5)各种绝缘用具严格按照《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试验周期规定执行。
2.新装电力电容器,应进行绝缘电阻、电容测试和交直流耐压试验,运行中的每三年一次。
3.新装和大修后的电气设备,要按煤矿电器试验规程逐项试验。
4.长期(井下三个月,井上六个月)停止使用或移动后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试验。
5.井下漏电保护应每天做一次漏电试验,每月做一次试验,绝缘胶靴和手套每半年试验一次。
6.以上各项试验要有分管技术人员参加,并做好详细记录,存档保存。
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一.设备的使用制度
1.设备使用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必须在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2.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制。
设备实行包机制,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
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
3.固定设备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做到“三懂”(懂设备构造、懂设备性能、懂设备原理)“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故障),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
4.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5.各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将设备拆套使用,凡特殊情况需拆套时,报请机电科,经机电矿长或机电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拆套使用,并限期补上。
设备损坏要及时上报机电科,如隐瞒事故,擅自拆套设备,要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二.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
1.提升系统的设备、主排水泵、扇风机、压风机、锅炉,每天不少于二小时(或集中一个班)的检查维修时间,其它两个班在交接班时每班有30至60分钟的时间进行检查维修。
2.采掘运输设备,每天不少于三小时的集中检查时间,交接班时应有30分钟的检查时间。
3.开关、变压器、小型电器、电缆,每天有二小时的检查时间。
4.在设备的检查维护时间内,应由该设备固定的司机和包机组进行检查维修,由于维修马虎造成生产时出事故的,应有包机组负责赔偿经济损
5.严格按检修内容和标准检修记录,事先应由包机组长准备好工具、材料、配件,检修一台要试运转验收,并填写检修记录。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一.固定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机电科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周期,认真编制年、季、月固定设备检修计划报矿批准,并纳入矿生产计划。
由机修厂或有关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工作由分管矿长组织进行。
2.根据“设备管理规程”的规定,每年应有12~15天停产检修日编制,由机电科会同机修厂共同进行,报局、矿领导批准后由机电科组织实施。
3.主要扇风机一台使用一台备用,实行轮换检修制,但必须保证备用风机完好状态,使用风机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风机检修由机修厂和机电科组织实施,由机电、通风、安监等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4.主排水泵、供电设备,除按检修周期进行检修外,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的解体检修、检查和测定试验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解决。
5.锅炉应在冬季前进行检查、检修,并配合劳动局进行年审、年检工作,锅炉热力技术测定每年一次。
6.固定设备的检修必须按计划时间,保质保量。
检修后,进行严格验收并试运转,对检修情况及更换零部件作详细记录,各种技术参数、绘制的图纸及各种技术资料要完整存档。
二.流动设备实行轮换检修制:
1.采、掘、运输等单位的设备严禁周转使用,必须实行有计划轮换检修制,轮换检修计划由工区提出报机电科批准,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2.设备的检修要按照“设备检修内容”和“检修质量标准”进行。
检修后的设备要严格验收,验收工作由机电科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3.检修中所用的材料、零部件必须经过质量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检修情况及各种技术数据,要详细记录在册存档备查。
4.工作面结束,其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等由专人清点验收,上井交机电科,丢失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
5.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持下井合格证方可下井使用,否则井口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下井。
三.设备大修理制度:
1.设备大修计划由机电科负责编制,要合理制订工时定额、停工定额和材料消耗定额等,设备大修由机电科组织实施,并组织验收工作。
2.计划外需要检修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矿长批准后执行。
3.在下达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下达设备大修及保养计划,在生产与设备维修工作发生矛盾时,应根据先维修后生产的原则合理安排。
4.设备大修计划需要调整时,必须由机电科上报局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5.设备大修费用必须按计划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