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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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白酒类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白酒生产、加工、销售、储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白酒产品质量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食品
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成立白酒类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白酒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三章生产环节管理
第六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白酒,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生产原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或禁用原料。
第八条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严格操作规程,确保生产环境清洁。
第九条生产设备、工具必须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条生产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准确,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日期、原料、工艺、
检验结果等。
第四章加工环节管理
第十一条加工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加工过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严格操作规程,防止污染。
第十三条加工设备、工具必须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加工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准确,记录内容包括加工日期、原料、工艺、检验结果等。
第五章销售环节管理
第十五条销售白酒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销售不合格或禁售白酒。
第十六条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知识。
第十八条销售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准确,记录内容包括销售日期、数量、价格、消费者信息等。
第十九条销售白酒必须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章储存环节管理
第二十条储存白酒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条件,防止变质、污染。
第二十一条储存场所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鼠害、虫害。
第二十二条储存设备、工具必须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三条储存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准确,记录内容包括储存日期、数量、温度、湿度等。
第七章检验与监控
第二十四条定期对白酒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五条对检验不合格的白酒,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扣分、降级、撤职等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白酒类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