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王琼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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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王琼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09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申斌
【审理法官】申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斌;王琼
【当事人】刘斌王琼
【当事人-个人】刘斌王琼
【代理律师/律所】胡燕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吴兴剑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燕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吴兴剑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燕吴兴剑
【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斌
【被告】王琼
【本院观点】上诉人刘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斌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刘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36元,减半收取3018元,由上诉人刘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0 23:03:58
刘斌、王琼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10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琼。

上诉人刘斌因与被上诉人王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2民初5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
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斌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36元,减半收取3018元,由上诉人刘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申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越
书记员钟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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