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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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监督所工作,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场监督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场监督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
相结合,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所设所长一名,副所长若干名,内设执法一科、执法二科、综合
科等职能科室。
第五条市场监督所的职责: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备案和年度报告等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侵权违法行为;
(七)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十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照经营进行查处;
(十七)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十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十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市场监督所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影响市场主体
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七条市场监督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监督检查的事项和
理由,并依法制作监督检查记录。
第八条市场监督所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五)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市场监督所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自检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
出处理决定。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其他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市场监督所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
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四章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装备管理、档案管理、执法监督等制度。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所应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所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