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基本概述PPT课件(57页)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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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
什么是商务航空? 通用航空也可以是商业性的,它与公共航空运输的主要区别在于:航空活动的内容不同。
航空活动
民用航空
军用航空
公务航空
公共航 空运输
通用航空
定期航 空运输
不定期 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的协调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的规则。 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不论是民用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的需要,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须受航空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私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经常发生,因而开展了统一私法的国际活动。 在这一时期,随着国际航空法的形成和发展,一些国家的国内航空法也在逐步完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随着民用航空发展前景的逐渐明朗,出现了国际航空立法的第一次高潮。这个时期形成的国际文件,为后来的国际航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囊括公法与私法
航空法的国际性源自人类航空活动天然的国际性。 航空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如果不用国际统一的法律规则,而适用各国千差万别的国内法,航空活动势必寸步难行,进而干扰、阻碍航空的活动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国际性
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和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 国内航空法涉外性很强。 国内航空法的许多法律规范往往直接来源于国际航空法。(外交公约优先于国内法
2、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下列个部分组成: (1)国家关于民用航空颁布的法律 (2)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时就民用航空事项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4)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及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5)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二、航空法的定义
空中航行基本要素: ——空气空间,即空域 ——航空器 ——航空人员 ——地面保障设施
二、航空法的定义
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囊括公法与私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来理解,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同时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立法机关是同一机关”,二是“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不一致时”。 如: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当高等教育方面两都存在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而不适用教育法的规定。
二、国际航空法的渊源
1、全球性的多边国际航空公约 2、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双边条约) 3、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和习惯国际法 4、其他
世界性的多边国际航空条约
是实现国际统一规则的主要渊源。 是国际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在航空法内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运行至今的国际航空运输管理,基本上是在1944年《芝加哥公约》原则指导下由两千多个双边协定形成的网络构成的。
三、航空法的国际性
航空法的国际性对疆域大、小国的影响?
航空活动的国际性对各国国内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例如口岸、海关制度。对外口岸与海关制度是随海运的发展而设置的,一般设在沿海或通海的内河沿岸。 而航空运输把一国任何设立国际机场的地点均变成口岸,虽然我国仍沿用“海关”这个名称,就国际机场设在地而言,实际上设置的是“空关”。
四、航空法的性质
民用航空法,并非调整一切航空活动的法律。 航空法不是“航空工业法”。航空法只调整使用航空器于民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兼顾公法和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机统一体。 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1.2 航空法的特点
航空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它主要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有别于其他法律,因而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显著特征。这是认识、理解和适用航空法时不可须臾忘怀的。
民用航空与军用航空、公务航空
民用航空: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航空活动。 军用航空是指军事部门使用航空器为军事目的进行的航空活动。 公务航空是指国家机关使用航空器执行公务而进行的航空活动。例如,海关缉私、公安机关巡逻、追捕逃犯等项使用航空器进行的航空活动。
“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
1.2 航空法的主要特征
一、航空法的国际性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三、民用航空的平时法 四、航空法的独立性
四、航空法的独立性
国际法的 新门类、新学科
自成一类, 独立的法律学科
独立性是相对的
航空法的综合性: 指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手段纵横交错,法律调整的方法多样化,综合在一起构成为航空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囊括公法与私法
三、现代航空法的发展
1944.11.1-12.7,美国总统罗斯福出面邀请同盟国和中立国出席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 这是航空法发展史上规模空前而影响最为深远的盛会,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 这次会议的主要成就是制定了被称作国际民航宪章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
一、人类的飞行活动和航空法的萌芽
在上述背景下,航空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活动开始出现了。 总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人类的航空活动基本上还处于试验阶段。航空法在这个时期还谈不上成套规则。
二、航空法的形成和统一法活动
1902年法国著名法学家福希叶提出了人类第一部航空法典的建议草案:《浮空器的法律制度》。 1910年,巴黎,第一次国际空中航行会议,因政治分歧未果,但公约草案所提出的很多关键性词汇、概念乃至条文,被后来的国际公约所采纳,至今未变。同时促使各国颁布了首批空中航行管理法令。
二、航空法的形成和统一法活动
1919年,在巴黎签订了《空中航空管理公约》(《巴黎公约》),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空中航行的法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它被誉为“航空法的出身证”,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表明了航空法是20世纪的产物。
二、航空法的形成和统一法活动
1、现代国际航空法和国内航空法是以民用航空为其规定内容的。 2、在国防需要的紧急情况下,军用航空器有优先通过权,以保障军用航空保卫国家领空不受侵犯的需要
四、民用航空的平时法
1.3 航空法的渊源
一、国内航空法的渊源 二、国际航空法的渊源 三、国际航空法条约概述
一、国内航空法的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中关于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时就航空事项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以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和习惯国际法
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或门类,它要受国际法一般规则和习惯国际法的制约,这是不言而喻的。
其他
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是航空法的另一种渊源。(如ICAO和IATA的立法或准立法活动) 区域性多边条约、决议、条例,对国际航空法的发展也作出过有益的贡献。 国际间合同性协议有时也是航空法的渊源。 (如国际航空公司之间的多边联运协议等)
什么是法?道德?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道德高于法律, 法律是靠国家暴力机关强制执行, 有强大的约束力和威摄力, 道德是靠人的良心与社会舆论,没有约束力。
什么是法?
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单元 民航法规概述
背景知识: 1、航空法作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民用航空活动为主要调整对象,内容兼跨公法和私法。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航空公法——解决的是诸如主权、领土、国籍、国家关系等问题。 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63年《东京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囊括公法与私法
航空私法——解决的是诸如财产权利、航空运输合同、侵权行为等问题。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 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三、国际航空法条约概述
(六)关于航空器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条约 (七)对航空器权利的公约 (八)地区性条约和双边协定
1.4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一、人类的飞行活动和航空法的萌芽 二、航空法的形成和统一法活动 三、现代航空法的发展
一、人类的飞行活动和航空法的萌芽
1783年,法国,Mongolfier Brothers 制造的气球首次载人飞行成功,载入航空发展史。 1784年,巴黎市政当局发布了治安法令:未经批准,不得放飞。这大概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航空法令。 1785年,由人操纵气球第一次飞越英吉利海峡。 1793年,第一次将航空用于战争。 1852年,用蒸汽机为动力的飞艇出现了。 1855年,滑翔机,第一次重于空气的航空器飞行。 1865年,带动力的飞艇,在纽约成立了第一家空中航行公司。。。
三、现代航空法的发展
芝加哥公约是现行国际航空法的基础文件。(该公约确立了有关现代国际航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是现行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迄今,已有18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我国于1974.2.15承认了该公约。
三、现代航空法的发展
20世纪40年代到70年代航空私法规则不断完善。 20世纪60年代开始,航空刑法取得了突破性重大进展。 20世纪70年代中到80年代,除在双边航空协定方面出现若干新的发展以外,国际航空法似乎又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或停滞的阶段。 20世纪90年代开始,航空立法领域再度活跃起来,但对传统规则的变更,尚需时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民用航空划分为“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两大类。 公共航空运输:Public Air Transportation,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使用民用航空器在区域之间进行位置移动的活动,包括定期航空运输(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空运输(主要形式是包机)。 通用航空:General Aviation,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通用航空包括航空作业、航空急救、航空训练、航空体育、其他通用航空等项目。
1.1 航空法的概念
一、航空法的名称 二、航空法的定义 三、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四、航空法的性质
一、航空法的名称
当今普遍采取的名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使用的术语 英文“Air Law” 法文“Le Driot aérien” 中文“航空法” 系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包括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的活动,其法律调整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
三、国际航空法条约概述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1944年《芝加哥公约》;中国是该公约的签字国 四个部分共二十二章99条是国际航空法最基本的公约:“序言”和“空中航行”“国际民用航空组”、“国际航空运输”、最后条款
三、国际航空法条约概述
(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三)《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即《五种自由协定》 (四)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条约 (五)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约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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