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货架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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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货架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货架标识管理,规范货架标识使用,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货架标识的设置、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餐饮货架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架标识管理制度,加强货架标识管理,确保货架标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货架标识的设置和使用
第五条餐饮货架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名称;
(二)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
(三)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贮存条件;
(五)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
(六)其他需要标识的内容。

第六条餐饮货架标识应当放置在醒目位置,便于消费者查看。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货架标识,确保货架标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不得销售无标识或者标识不完整的食品。

第三章货架标识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货架标识管理档案,记录货架标识的设置、使用、更换等情况。

第十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货架标识的管理,确保货架标识的真实、准确、清晰。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货架标识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货架标识的及时性。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货架标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单位销售无标识或者标识不完整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单位提供虚假货架标识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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