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现役军人结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哪些.doc
军人结婚法律规定是什么
军人结婚法律规定是什么1980年12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结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
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五)规定了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
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2001年11月9日,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了新修订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有关重要内容印发你们,供办理涉及军人婚姻登记时参照执行。
一、《规定》要求,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略三、《规定》要求,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军队院校生和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四、《规定》要求,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关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军人结婚流程
军人结婚流程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军人来说,结婚更是需要一系列特殊的流程和程序。
在军人结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流程也与普通人有所不同。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军人结婚的流程。
首先,军人结婚需要提前向上级部队报备。
军人作为特殊群体,他们的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事情,还涉及到军队的管理和组织。
因此,在决定结婚之后,军人需要向所在部队的上级领导做书面报备,说明自己的婚姻意向,并征得上级领导的同意。
其次,军人结婚需要进行婚前体检。
军人作为国家的守护者,身体健康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结婚前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检查,确保自己身体健康,没有传染性疾病,以免影响到配偶和家庭成员的健康。
接着,军人需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登记是合法婚姻的重要程序,军人也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
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军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后,领取结婚证书。
此外,军人结婚还需要进行军属登记。
军属登记是军队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军人结婚后需要将配偶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包括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书等材料,经过相关部队的审核后,方可办理军属证件。
最后,军人结婚还需要进行军属教育。
军属教育是军队为了提高军人家属的军事素质和文化素养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军人结婚后,需要配偶参加相关的军属教育培训,增强军事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家庭成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总之,军人结婚是一个需要经过一系列特殊流程和程序的过程,需要提前向上级部队报备,进行婚前体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进行军属登记以及接受军属教育。
只有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才能够保证军人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和安全。
希望军人朋友们在结婚过程中能够顺利进行,祝愿大家幸福美满!。
《《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案情介绍〗1998年原告董矫(女)为旅行社导游,在一次带团去黄山时一位游客摔倒,恰遇被告韩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志愿兵,现役军人)相助。
董矫对韩虎感激不尽,两人自此相识并恋爱,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
婚后一周韩虎就回到了部队。
韩虎怕董矫一人生活不便,便将自己的母亲从农村接来与媳妇同住。
不久,董矫因与婆婆不和而向丈夫发泄,找各种借口与其吵打。
周末丈夫一回来就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韩虎的情绪和正常生活。
但是,韩虎考虑到与董矫相识的过程,总以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自己又不能在妻子身边为由一直予以容忍,并多次规劝董矫,希望能够挽回双方的感情。
董矫对此并不理解,不但没有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认为韩虎的行为是软弱无能,最后发展到要求与韩虎离婚的地步。
韩虎一直对双方的婚姻抱有希望,不同意董矫的要求。
2004年春节韩虎刚回家,屁股还没坐定,董矫就开始挑衅,满嘴带脏字,婆婆也被气得直哆嗦,韩虎一怒之下打了董矫一巴掌。
董矫哭着跑了出去。
2004年4月20日,韩虎接到了人民法院送来的离婚起诉书。
〖审理结果〗原告董矫主张:双方偶然相识,缺乏了解,与军人结婚完全是出于对军人的崇拜。
婚后发现二人差距太大了,生活习惯也不相同。
我和他结婚,到头来却每天和婆婆一起。
结婚前设想的浪漫婚姻标准与婚后的实际生活相去甚远,故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韩虎答辩说:二人结婚基础好,不能在一起是工作性质所决定。
自己将母亲接来是出于好意,怕妻子孤单,现在出现问题我也有责任,但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感情基础较好,造成双方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与婆婆之间的矛盾,被告婚后对原告关心不够,但双方之间没有原则性分歧,相互之间还有感情。
且被告系现役军人,其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
原告也未能举证说明被告有重大过错,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应予支持。
遂依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部队结婚申请流程
部队结婚申请流程
部队结婚申请流程
在军警部队里,许多士兵、军官们都想要结婚,但是想要正式结婚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申请才能最终得到批准。
部队结婚申请流程大致如下:
第一步:提出结婚申请
申请人必须主动向部队服务中心提出结婚申请,并附上所有相关材料,包括本人和另一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工作证明、户口本、本人的服役证明等,每个材料都需要原件和副本,以便于审核。
第二步:学习婚姻法
申请人还需要参加部队组织的婚姻法课程,以了解关于婚姻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应该遵守的注意事项,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三步:被部队批准
一旦申请人提交了所有的文件,部队将会进行审核批准,如果通过审核,就会发出批准函,证明申请人已经经过审核,可以正式结婚。
第四步:办理结婚手续
一旦获得部队的批准,申请人就可以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在办理手续时,申请人还需要把部队给出的批准函一同提交,以便办理完成。
第五步:备案登记
完成结婚手续之后,申请人还需要在部队备案登记,把这一信息反馈到部队,以备查验。
第六步:结婚报告
最后,在结婚正式完成以后,申请人需要向部队服务中心提交结婚报告,以证明他们已经正式结婚,以便于部队的管理和记录。
以上就是关于部队结婚申请流程的大致介绍,申请人在完成上述流程以后,就可以正式结婚了,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军婚的规定
关于军婚的规定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
我国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由来已久。
早在建国之前,为了现役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有“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的规定。
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也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正如1950年婚姻法起草报告所说,在当时作这种规定“会得到一切革命军人的配偶和整个社会舆论的同情的”,“表现了革命军人的配偶......能够牺牲个人的暂时利益去服从民族、社会和国家的公共的永久的利益”。
所以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和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都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原则,也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五十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稳定,很多人认为对军婚给予特别保护的历史时代已经结束了。
有人说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是以牺牲一方婚姻自由为代价换来所谓的军心稳定。
感情上的事情是勉强不得的,强扭的瓜不甜,既然不爱了,又何必非要捆绑在一起呢?还有人说这种保护会引起负面影响,姑娘们一想到有朝一日过不下去时军人不点头就甭想离婚,谁还敢轻易嫁给军人呢?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军人的配偶已经有了外心,死心塌地想要离婚,因为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勉强维持着徒有其表的婚姻,军人一方就真的快乐吗?军婚保护条款可能会对军人的婚姻起到阻碍作用,也与基本法理相悖,但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军婚是否受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婚姻自由的问题。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既然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
就婚姻问题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事业而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所应体现的公平原则。
关于军婚离婚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军婚离婚的规定是什么军婚离婚是指军人在服役期间发生的婚姻关系的解除。
由于军人在任务执行和军事职责上的特殊性,军婚离婚的规定相对于民间的婚姻法有所不同。
本文将介绍军婚离婚的规定以及解决军婚离婚问题的程序和方法。
军婚离婚的规定军婚离婚的规定主要由军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来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人民警察婚姻家庭条例》的相关规定,军婚离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正式军队人员。
只有正式服役的军人才能享受到军队的相关权益和福利,所以只有正式军队人员可以进行军婚离婚。
2.军队规定的年龄要求。
根据不同军种和不同职务,军婚离婚的年龄要求也不同。
一般来说,军人在达到法定婚龄后才可以进行军婚离婚。
3.军队规定的婚姻状况。
军婚离婚必须符合军队规定的婚姻状况,一般要求军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合法登记才能享受到军婚离婚的权益。
4.备案审批程序。
军婚离婚需要进行备案审批程序。
军婚离婚的备案审批程序包括军队的上级机关的审批和军婚离婚申请人的申请和资料准备。
5.资料准备和证明材料。
军婚离婚的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包括婚姻登记证、尚未离婚的证明等。
6.具体时限要求。
军婚离婚的时限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军种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军婚离婚的时限在正式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超过时限的需要重新申请。
解决军婚离婚问题的程序和方法解决军婚离婚问题的程序和方法与解决普通婚姻离婚问题有所不同。
以下是解决军婚离婚问题的一般程序和方法:1.协商解决。
对于能够友好协商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军婚离婚问题。
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双方直接沟通或者通过相关部门的调解来进行。
2.军婚离婚申请。
如果协商解决无效,双方可以根据军队的相关规定,进行军婚离婚的申请。
申请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并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3.备案审批。
军婚离婚申请人需要将申请材料递交给军队的上级机关进行备案审批。
备案审批的过程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可能需要提供补充材料和证明文件。
现役军人婚姻保护法有哪些规定
现役军⼈婚姻保护法有哪些规定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命军⼈的婚姻家庭,采取同⾮军⼈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
这是由⾰命军⼈特殊的⼯作性质、⼯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
那么现役军⼈婚姻保护法具体有哪些规定呢?现役军⼈婚姻保护法有哪些规定根据《刑法》第⼆百五⼗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段奸淫现役军⼈的妻⼦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对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段奸淫现役军⼈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同意。
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
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民利益的。
“⾰命烈⼠家属”、“因公牺牲军⼈家属”、“病故军⼈家属”、“现役军⼈家属”的区分(l)“⾰命烈⼠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命烈⼠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命军⼈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命军⼈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家属”是指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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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保护制度分析
军婚保护制度分析广西柳州市万时涛内容提要军婚是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婚姻的简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对于他们的婚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的保护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做法。
早在建国之前,党和人民政权就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军人婚姻,并对军人离婚问题实行特殊保护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用法律的形式对军人婚姻予以特别保护。
我国《国防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都有专门保护军婚条款,相关配套法规、司法解释对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原则作了很好的补充,对于维护军人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军婚保护离婚破坏军婚通奸一、军婚保护制度的建立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做法。
建国之前,党和人民政权就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军人婚姻,并对军人离婚问题实行特殊保护政策。
如1934年4月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对于切实做好军婚保护工作,妥善处理军人配偶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一系列专门规定。
1997年颁布的《国防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这样,就从国家基本法的层面上,确立了军婚受特别保护的基本原则。
同年颁布的《刑法》第259条,继续保留了原《刑法》[1]破坏军婚罪的内容,对破坏军婚的行为增加了强奸罪的规定。
现役军人婚姻登记规定
现役军人婚姻登记规定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2004年3月29日)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执行。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2001年11月9日,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了新修订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有关重要内容印发你们,供办理涉及军人婚姻登记时参照执行。
一、《规定》要求,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略)三、《规定》要求,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军队院校生和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1.24•【文号】民发〔2020〕11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如下调整: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撤销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受胁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表述。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 综述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保卫祖国、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必须始终遵守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为了进一步明确军队在贯彻实施婚姻法时的具体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2. 军队人员的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军队人员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军队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婚姻对象,无论是军队内部还是公民外部的人员,都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歧视。
3. 婚姻登记军队人员的婚姻登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进行。
军队人员在婚姻登记时,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届时将受到有关机关的登记和审查,并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4. 家庭保障军队人员的婚姻家庭享有法律、政策保护。
军队应加强对军人婚姻家庭状况的关心和关注,切实解决军人家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为军人创造良好的婚姻家庭环境。
5. 婚姻法律援助军队应建立健全婚姻法律援助机制,为军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军队人员在婚姻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和纠纷,可以向婚姻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和支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婚姻法知识教育军队应加大对军队人员的婚姻法知识教育力度。
通过各类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军队人员对婚姻法的认识和理解,加强法律意识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培养,增强军队人员的法律素养。
7. 处理婚姻纠纷的程序和要求军队人员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纠纷时,应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婚姻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军队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婚姻纠纷的公正和合法处理。
8. 处理婚姻违法行为的纪律要求军队对于涉及婚姻违法行为的军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对于有重婚、假离婚等违法婚姻行为的军人,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法律追究。
并且,军队将建立婚姻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军人婚姻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军人结婚介绍信有效期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军人结婚介绍信有效期篇一: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和程序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XX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
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人结婚的程序:通常的步骤:(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
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
”,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
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
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军婚概念: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军婚罪认定标准
军婚罪认定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军人婚姻状况也越来越复杂。
为了保障军队的纪律和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定来规范军人的婚姻行为,其中就包括了军婚罪认定标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军婚罪认定标准。
一、什么是军婚罪军婚罪是指军人在婚姻关系中违反军队法规、规定和军人职业道德的行为,对军队纪律和士气造成不良影响,危害军队的稳定和团结。
具体来说,军婚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虚假结婚:军人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与他人虚假结婚,或者为了逃避军队的调动和训练而虚假结婚。
2、重婚:军人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再次结婚,或者在婚姻关系未终止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
3、婚外情:军人在婚姻关系中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或者在婚外与他人同居。
4、家庭暴力:军人在婚姻关系中对配偶和子女实施身体、精神或经济上的虐待和压迫。
二、军婚罪认定标准军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军队规定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军婚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违反军队法规和规定:军婚罪的行为必须违反我国现行的军队法规和规定,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等。
2、危害军队纪律和稳定:军婚罪的行为必须对军队纪律和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例如影响军队战斗力、干扰军队训练等。
3、有罪意:军婚罪的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罪意,即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
4、社会危害性:军婚罪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威胁。
三、军婚罪的处理方式对于军婚罪的处理方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军队规定都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军婚罪的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纪律处分:对于轻微的军婚罪行为,可以采取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处理,例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警告、降职等。
2、行政处分:对于较为严重的军婚罪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分的方式进行处理,例如撤职、降职、开除军籍等。
关于军婚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假有:1、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享有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3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二、产假女职工、女军人生育时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符合晚育规定按各地不同规定增加产假[1]。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政策规定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部队婚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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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时候,我们在部队当兵的很多⼠兵结婚时间都⽐较晚,那么⼀般我们的⼀⽅晚婚算晚婚吗?⼀般我们部队婚假多少天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晚婚
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
法定婚龄是民法典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的界限,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界限。
我国现⾏计划⽣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20周岁,男22周岁)三年及以上结婚者(⼥23周岁,男25周岁),即为晚婚。
现⾏规定是根据中国的婚姻习惯和实⾏计划⽣育,控制⼈⼝增长的要求确定的。
⼆、部队婚假多少天
军⼈结婚,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以上、⼥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可享受7天晚婚假。
《中国⼈民解放军计划⽣育条例》第⼀千零七⼗四条规定:晚婚的军队⼈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三、⼀⽅晚婚算晚婚吗
没有要求要同时达到,但政府单位的都会要求双⽅达到晚婚年龄才能结婚。
⾄于晚婚假,⼀⽅达到⼀⽅享受,两个达到就两个享受。
符合晚婚年龄(⼥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综上所述,军⼈结婚,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以上、⼥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可享受7天晚婚假。
《中国⼈民解放军计划⽣育条例》第⼀千零七⼗四条规定:晚婚的军队⼈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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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协议书模板
军人结婚协议书模板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系现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结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婚姻关系1.1 甲乙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共同遵守婚姻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1.2 双方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第二条财产约定2.1 甲乙双方同意,婚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按以下方式分配:2.2 婚后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
2.3 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和使用权。
第三条家庭责任3.1 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子女教育、家庭日常开支等。
3.2 甲方作为军人,应遵守军队纪律,履行军人职责,同时关注家庭生活。
3.3 乙方应支持甲方的工作,理解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共同维护军人家庭的稳定。
第四条子女抚养4.1 双方同意,婚后所生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子女的抚养权和教育权由双方协商确定。
4.2 子女的姓名、户籍等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五条婚姻忠诚5.1 甲乙双方承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保持忠诚,不发生婚外情等行为。
5.2 双方应相互信任,及时沟通,解决婚姻中的问题。
第六条分居与离婚6.1 如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分居,双方应提前协商,并妥善安排家庭事务。
6.2 如双方同意离婚,应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7.1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
7.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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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现役军人结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
哪些
2017年现役军人结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2017年现役军人结婚的法律法规
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军人结婚的条件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2.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3.《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3岁,而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
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4.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5. 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
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
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军人结婚流程
军婚通常的步骤: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
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
,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
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
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规定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
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是我们咨询的部门。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
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