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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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方案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高新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方案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
第一条为了保障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的顺利进行和保护被拆迁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精神,结合我区拆迁、安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安置是指居住安置。

第三条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由被改造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依照本方案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拆迁安置补偿应坚持依法补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地面附着物的调查登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凡被调查单位及个人都要积极予以配合,向调查人员提供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户口本、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等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

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者和参与调查的区、乡(镇)、村工作人员同时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对拒绝接受调查而造成工作延误或影响工程进度的,按妨碍公务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执行。

为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完成拆迁的民宅户,分时段给予奖励,时段划分标准如下(视具体拆迁项目而定):
第一时段:给予每户5000元的奖励;
第二时段:给予每户3000元的奖励;
第三时段:给予每户1000元的奖励;
第四时段:不予奖励。

第七条附着物调查人员应按照《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填写地面附着物补偿表,并将补偿表复印件发至被拆迁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凡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和通告后在禁建区内擅自新建、改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

对通告发布后突击栽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按照《补偿标准》计算的拆迁补偿结果由被改造村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被拆迁者要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任务。

第十条对产权不明晰的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由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并由村民组、村委会在调查表上签字,待产权明晰后再办理补偿手续,但不得影响拆迁工作。

第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由拆迁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强拆费用由被拆迁者承担。

第十二条征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葬的,由被征地的村委会根据迁坟的实
际情况,登记造册,加盖公章后报拆迁部门,由拆迁部门核定后,依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一次性发放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200元/人。

第十四条过渡期内增长的人口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被拆迁者的居住安置工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配合,按照建迁结合、相对集中、建成市民居住小区的模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建成后统一实行社区化管理。

(一)安置住房分三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左右。

住房价格分安置价(每平方米平均价530元);成本价(包括土地征迁费用、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每平方米平均价为750元);市场价(每平方米平均价为1200元)三种。

商业用房价格根据工程决算、核算的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二)安置对象为户口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人口数量以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公安户口册登记的人数为基数。

(三)农业人口每人享受30平方米的安置价、10平方米以内的成本价;每户可调剂享受10平方米以内的市场价。

本村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两劳”人员按照村民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申报户型面积,填写《村民居住安置审批表》,村民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区指挥部审查备案。

安置住房分配方案由乡(镇)、村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居住小区公用设施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方案,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六)每户所申报户型面积达不到应享受安置面积,概不退补,计划内面积允许分套。

第十六条参照河南省农民分户标准,凡在本方案下发之日满18周岁且具备立户条件的大龄青年,经本人申请可增加30平方米安置面积。

第十七条已婚户口已迁入该村的且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经申请,乡(镇)、村审核后可以增加30平方米安置面积。

第十八条计划外出生人员,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后,依照农业人员安置标准进行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户主夫妻双方中有一人系城镇居民且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本人可按成本价购买30平方米的安置房;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市住房办审核后,本人可按安置价购买30平方米的安置房。

第二十条原籍在拆迁范围内,并在该区域内有农宅和房产且长期在该村居住的全市民家庭,其在城镇的住房已参加过房改的,可按每人30平方米的成本价购买安置房;未参加房改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市住房办审核后,每人可按安置价购买30平方米的安置房。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户户主夫妻双方均为市民,其子女中是农民的享受安置价,是市民的按全市民家庭安置。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户户主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其市民子女中:
1、已婚属“一头沉”的,按第十九条安置;
2、已婚属全市民且在本村长期居住的,按全市民家庭安置;
3、本方案下发之日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按农民安置。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农户子女为已婚现役军人、配偶系农民、户口尚未迁入该村的,该军人及其配偶按“一头沉”安置。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户户主夫妻原为“一头沉”,农村户口的一方已死亡,另一方未再婚的,按“一头沉”安置。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户户主夫妻原为“一头沉”,农村户口的一方已经死亡,再婚后的配偶为市民的,按全市家庭安置;如其子女为农民的按农民安置,为市民的按市民安置。

第二十六条原籍外地但在该村有宅基地、有住房并且长期在该村居住的农业人员,户口在本村的按农民安置,户口不在本村的只补偿,不安置。

第二十七条对原籍在本村,有宅基地又有住房的被拆迁全市民家庭,长期不在本村居住的,以成本价按一宅一套住房(90平方米以内)安置。

第二十八条对有宅基地但无宅基证又无房产和有宅基地又有宅基证但无房产的市民均不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再婚人员按家庭现状分别按农民或市民政策进行安置。

第三十条对在村里有宅基地、有房产但户口已迁出该村的农户,不予安置。

第三十一条建设期内增长的人口不予安置。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农户中的出嫁女户口尚未迁出的按农民安置,对户口已迁出现要求回迁的,户口冻结,不予安置。

第三十三条对被拆迁的农民或市民中要求按照市场价增加安置面积的,不予考虑。

第三十四条对户口不在被拆迁村庄但长期在该村居住的,不予安置。

第三十五条因寄居原因户口报在被拆迁户口处的不予安置。

第三十六条对被拆迁户中无子有女,女儿均已嫁出本村的农民家庭,允许一女回迁赡养老人,并由村两委提出安置意见。

第三十七条对原籍在本村、参军时户口已迁出,但退伍后户口未入到本村,又在本村有房产的人员,是市民的按第十九条安置,是农民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安置意见,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区指挥部审查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离婚的一方仍在本村居住且要求安置的,按其户口性质进行安置。

第三十九条对在拆迁范围内,持有宅基地批复手续但未划宅基地的按政策进行安置。

第四十条在拆迁范围内的已婚人员,只能在一方享受安置政策。

第四十一条一户多宅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不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民宅,如拆迁时,只补偿,不安置。

第四十二条被拆迁户购买的安置房拥有所有权。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或城市规划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煽动闹事、侮辱、漫骂或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拆迁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取或接取财物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其它特殊情况由村两委会提出安置意见,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区指挥部审查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方案中被拆迁户户主为全市民或“一头沉”家庭的安置对象是指户主夫妻及其子女。

第四十八条此前各种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四年以上矮化密植果树补偿标准细则(略)
3.零星花木补偿标准(略)
4.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充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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